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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1010000020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0-17 废止日期:
文 号: 夏政办〔2023〕35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夏邑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 【字体: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邑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17日


  夏邑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更好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加快建设粮食经济强省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5号)有关要求,决定建立夏邑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是指在全县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农发行账户,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专门用于防范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和油料等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

  第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运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二)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由县农发行和基金管理人进行资格认定。

  (三)互利共赢原则。要有益于促进粮食安全,有益于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益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益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

  (四)风险共担原则。要促进市场化收购中的各方主体共同应对资金风险、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共同化解资金风险。基金代偿属于过渡性代偿,代偿后发生的净损失由出资各方共同承担。

  (五)齐抓共管原则。实施县政府领导下,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门、农发行负责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推动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管理收购资金贷款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牵头,基金管理人和农发行为成员单位。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指定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基金运行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为夏邑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具体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调整、补充信用保证基金额度,认定信用保证基金损失,审议信用保证基金存续、终止、清算等事项,通报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情况,研究解决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基金运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在农发行开立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信用保证基金归集管理,与贷款合作银行签订信用保证基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复核信用保证基金退出、代偿申请,协助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配合县政府、基金管理人、贷款银行追缴代偿资金,定期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贷款审批、投放、收回和风险处置等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情况等。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基金管理人做好信用保证基金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管理,定期对参与企业进行库存检查,配合县政府、基金管理人、贷款银行追缴代偿资金等。

  县财政指定夏邑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筹集出资,监督基金使用。

  农发行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及时审批、投放贷款,会同基金管理人追缴基金代偿资金,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人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基金规模。基金规模暂定1000万元,夏邑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出资占30%,参与企业出资占70%。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或政策变化,基金规模和出资比例可即时调整。

  第七条 资金来源。县财政指定夏邑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出资。参与企业用自有资金出资,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

  第八条 参与企业。范围为河南省内注册登记的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

  第九条 贷款合作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

  第十条 参与企业基金缴存份额。信用保证基金缴存起点额度为50万元,原则上两所企业每户认缴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信用保证基金份数按企业缴存金额计算(即1元=1份)。

  第十一条 基金归集管理。基金管理人对信用保证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农发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户。管理人出资和参与企业出资均要缴存于信用保证基金专户。信用保证基金专户仅限于提供信用保证基金业务的增信、代偿及日常管理,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二条 风险分担方式。参与企业认缴的基金和对应的财政出资部分,实行风险共担。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申请参加信用保证基金的粮食企业,须向农发行提交贷款申请,同时填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认缴申请(资格认定备案)表》(附件1)。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县农发行受理企业申请后,及时收集企业相关材料,会同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参与资格及缴存上限,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分行审核企业的贷款准入条件。对于符合贷款准入条件同意准入的,县农发行在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资格确认。县农发行确认申请参加信用保证基金的粮食企业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后,报基金管理人审核。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反馈贷款银行,同时报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附件1)。

  第十六条 名单公布。县基金管理人定期将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分批公布。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申请企业与农发行、县基金管理人签订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附件2)。

  第十八条 认缴基金。企业按照不低于缴存起点、不高于农发行确定的最高限额内,自主决定认缴数额,在签订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对上一年度未使用基金代偿,且在贷款本息归还后,仍然维持基金账户额度不抽资的企业,再次使用基金申请贷款的,经县农发行、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分行和基金管理人审核同意,报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备案(附件1)后,申请企业与农发行、县基金管理人签订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附件2)。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银行原则上按企业实际缴存到位额度的10倍左右,最高不超过15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具体贷款放大倍数,由农发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BP,具体按照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参与企业利用信用保证基金增信取得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和油料等粮食收购。农发行应简化办贷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审批发放贷款。 

  第五章 库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封闭运行。粮食企业通过基金取得的增信贷款,专项用于粮食收购。贷款行按照农发行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信贷资金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确保“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确保贷款本息足额收回。在授信有效期内,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在保证收购偿还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库存监管。粮食企业应实行信息化管理,配备视频监控和电子锁等监控设施,主动接受远程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人和贷款行开放相关业务数据与信息。贷款行在定期现场查库基础上,强化科技化管理手段,利用远程监控和电子锁等非现场方式加强监管。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和监督贷款企业生产经营及贷款运行等情况,指定专人按月开展现场库存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企业入库粮食账实相符、质量完好。基金管理人要组建专业团队,制定贷后管理措施,通过远程监控、定期报表等非现场手段定期监管贷款企业生产经营、库存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六条 风险防范。贷款行在不增加粮食企业融资成本的前提下,可采取对企业有效资产抵押、库存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合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基金良性运转。如有重大资金风险,应立即停止继续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同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粮食企业应遵守信贷政策规定,理性诚信经营。基金管理人和贷款行要紧密合作、信息共享,重点关注贷款企业在其它金融机构融资、法律诉讼、到期债务偿还等情况,发现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偿还贷款本息的重大事项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 退出条件。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企业认缴后,原则上不得退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还已认缴的基金份额。

  (一)未通过资格审批,自行缴纳信用保证基金的,可申请全额退还;获得贷款银行贷款但未达到缴纳信用保证基金倍数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纳部分;

  (二)通过资格审批,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但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三)通过资格审批、签订三方协议并缴纳信用保证基金后,未通过贷款审批,或通过审批后一个月内未贷款并提出退款申请的,可全额退还;

  (四)除上述情况外,信用保证基金期满或贷款银行收回参与企业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如无互保责任或互保责任已经解除,可根据信用保证基金单位净值按出资份额收回出资,或将出资份额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年度信用保证基金运作

  第二十八条 退出申请。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需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3),说明原因、申请退还金额,并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汇款信息,汇款信息必须与初始缴纳基金时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审核批准。

  (一)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复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接到经基金管理人初审通过的退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1.复审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退还企业,并督促企业在收到退款后,及时开具收款收据。符合退款条件的前3种情形的,只退本金,不计利息;属于第4种情形的,按照基金单位净值、基金份额计算。

  2.复审未通过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说明理由,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代偿、追缴及损失认定

  第三十条 代偿原则。参保企业不能按期归还信用保证基金所对应的粮食收购贷款本息,或发生贷款损失时(包括挤占挪用、库存短少、价差亏损等),由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代偿资金原则上由被代偿企业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位。

  第三十一条 还贷通知。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农发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企业确认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的,农发行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符合展期条件的,经企业申请,农发行一般应予以展期,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报请基金管理人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启动代偿。参保企业不能按期归还信用保证基金所对应的粮食收购贷款本息,或发生贷款损失时(包括挤占挪用、库存短少、价差亏损等),贷款企业或农发行提出对贷款未偿还部分通过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的申请,出具《代偿申请函》并附有关佐证材料,经基金管理人审核确认。由贷款企业提出申请时应附还款计划。基金管理人在接到《代偿申请函》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最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处理意见为同意代偿的,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支付给农发行。

  第三十二条 代偿顺序。发生损失时,贷款行有权直接从信保基金专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基金代偿原则上先使用发生贷款风险企业自身缴存的基金,其次使用公共部分代偿。同时,信用保证基金公共部分以其资金总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金追缴。使用基金代偿的,由县政府牵头负责,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基金管理人和农发行积极配合,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追缴资金,包括收缴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等。追缴回的资金按照未归还银行贷款部分和基金公共部分代偿份额同比例偿还。

  第三十四条 代偿资金处理。贷款企业应足额偿还信用保证基金公共部分代偿资金。同时,贷款企业在补足信用保证基金份额后,可继续保留参与企业资格。在信用保证基金期满后,参与企业申请退出信用保证基金时,暂将信用保证基金公共部分代偿资金计为损失计算信用保证基金净值,对之后追缴回的资金按原信用保证基金代偿份额同比例退还。

  第三十五条 损失认定和核销。基金管理人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缴回的部分(含应由被代偿企业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并报省基金办履行核销程序。信用保证基金发生净损失,由实行风险共担的信用保证基金出资各方按信用保证基金份额同比例承担。

  第八章 基金补充及奖惩机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持续补充机制。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确认形成损失后,其他出资各方,包括县财政出资和保留的参与企业应补足出资,维持基金稳定。鼓励参与企业在1年期满后维持出资,参与下一年度基金运作。 

  第三十七条 奖惩机制。

  (一)对当年未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以后约定期限内再申请贷款时适当提高放大倍数;

  (二)对当年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偿还本息的,次年贷款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5倍;

  (三)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的,通过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追缴,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提交相关部门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违法经营的“黑名单”,属于国有企业的,建议其主管部门依党纪政纪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对企业及银行收购贷款代偿及后续资金回收情况,动态调整参保企业名单,并确定下一年对企业贷款放大倍数,形成奖优罚劣的淘汰机制。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核算。基金管理人应对信用保证基金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基金收支及其业务应与基金管理人日常业务分开,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业务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损失属于信用保证基金。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融资增信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及其导致的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存款利息。企业缴存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不增加信用保证基金份数,利息增值收益按信用保证基金份数分享,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定期清算。财政出资产生的利息用于增加信用保证基金,部分利息可用于必要的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性支出,如: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律师费、追缴费等(除信用保证基金管理费外,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列支)。信用保证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基金终止。基金存续期暂定五年,期满后如需延长,报县政府批准。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清算,按照基金单位净值、基金份额计算,返还各缴存单位。

  第四十一条 协议管理。信用保证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农发行以及基金管理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农发行要落实贷款监管主体责任,严格贷款审核标准,加强贷后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夏邑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认缴申请(资格认定备案)表

            2.夏邑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书

            3.企业退缴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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