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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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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290000014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4-01-29 废止日期:
文 号: 夏政办〔2023〕42号 所属主题: 夏政办文件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防空 地下室同步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29 浏览次数: 【字体: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的审批

  (一)审批范围

  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夏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二)审批流程

  优化审批流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其它部门实行一网通办,并联审批。各部门并联办理方面,对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积极推行并联办理,存在法定先后顺序的,依托在线平台一口受理。并联审核、审查、依次出具正式批文,不得在前置要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正式批文。

  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主管部门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省政府令200号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反馈意见。将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提前核定到土地供应环节,并在土地供应方案中予以明确。 

  符合《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易地建设。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经县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在工程联合审批平台上,发起单位和平台管理部门不得违反程序强行受理发起单位通过或跳过县人民防空部门办理。各单位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联合审批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单位不履行人防建设义务的,不得办理规划、施工、竣工备案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线下办理的,各部门应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办理。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一)征收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规定,夏邑县(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

  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上述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下列新建民用建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费予以免收;

  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证明;

  2.由县农业农村、林业发展服务部门分别出具的国有垦区(农场)危房、国有林区(农场)危旧房改造证明;

  3.由县房屋征收服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面积证明;

  4.由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部门出具的临时民用建筑证明,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旧住房鉴定证明;

  5.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

  6.由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7.其它。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重大减免项目应提请分管副县长、县长阅签。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入库和退库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后,县税务部门根据县人民防空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做好信息一致性审核,开具税收票证,征缴入库。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项目,也由县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2.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县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由县财政部门授权县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凭县人民防空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退费通知书》向县税务部门申请,县税务部门按照相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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