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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权力责任清单目录
时间:2018-01-23 16:01:35
来源:县登记管理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1 | 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含采砂) | 行政许可 |
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4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行政许可 |
7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行政许可 |
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9 |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工程设施建设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和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水库、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违反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擅自开垦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个人少量自用采砂,未在指定地点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46 |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47 | 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48 | 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 | 行政强制 |
49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 | 行政强制 |
50 |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51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 | 行政强制 |
52 |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53 | 水库、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54 | 逾期不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55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5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57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行政征收 |
58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9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60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61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62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63 | 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检查 | 行政检查 |
64 | 对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65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职权 |
66 | 法人验收备案 | 其他职权 |
67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 其他职权 |
68 | 用水计划的核定、增加、核减 | 其他职权 |
69 | 参加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 其他职权 |
70 | 水事纠纷调解 | 其他职权 |
71 | 对在抗旱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其他职权 |
72 | 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 其他职权 |
73 | 抗旱期间应急措施的采用 | 其他职权 |
74 | 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 | 其他职权 |
75 | 水利工程监督注册 | 公共服务 |
76 | 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 公共服务 |
77 | 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公共服务 |
78 | 和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