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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权力责任清单目录
时间:2018-01-23 16:01:32
来源:县登记管理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1 | 国有林木采伐许可 | 行政许可 |
2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权限内木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4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5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不按规定交纳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销售授权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未经批准私自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未经批准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伪造林木良种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不履行检疫义务,导致危险性病虫传播风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违反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沙活动的,或者治理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破坏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盗窃、诈骗、哄抢、抢守、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假冒林业植物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未按规定要求用火的;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拒不补种毁坏树木的代为补种 | 行政强制 |
59 | 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破坏界桩(标)的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 行政强制 |
60 | 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 行政强制 |
61 | 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 行政强制 |
62 | 加收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63 |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 行政强制 |
64 |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行政强制 |
65 | 扣留、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66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67 | 育林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68 |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69 |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复核 | 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