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夏邑县人民政府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180000008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4-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标准目录

夏邑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来源: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夏邑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夏邑县城市管理局

  二、执法人员

  附件:执法人员名单、行政执法证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附件: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行政执法决定书(含处罚决定书、许可决定书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夏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