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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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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90000002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夏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权责清单(2022年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职权编码411426021001
行政职权名称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实施对象法人
实施机构夏邑县发改委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证明
申请材料1.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2.证明被授权承担具体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材料;                            3.制定的安全防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                                    4.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经营资质;                                        5.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的施工作业方案;                              6.申请企业与油气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同步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或补齐。 (2)受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至办理科室。自收到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办理科室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审批事项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4)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印发项目核准文件;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向申请人送达项目核准文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商丘市夏邑区(县)昌盛路街道 昌盛路北段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发改委窗口服务电话0370-6095523
投诉机构夏邑县发改委投诉电话0370-6213044
备  注


行政职权编码411426021002
行政职权名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实施对象法人
实施机构夏邑县发改委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证明
申请材料1.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2.证明被授权承担具体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材料;                          3.制定的安全防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                                 4.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经营资质;                                      5.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的施工作业方案;                              6.申请企业与油气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证》。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商丘市夏邑区(县)昌盛路街道 昌盛路北段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发改委窗口服务电话0370-6095523
投诉机构夏邑县发改委投诉电话0370-6213044
备  注
行政职权编码411426021003
行政职权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实施对象法人
实施机构夏邑县发改委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证明
申请材料1.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3份;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8份;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2个工作日) 3、审查: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根据申请人、厉害关系人申请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7个工作日) 4、决定:作出决定,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个工作日) 5、送达:将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商丘市夏邑区(县)昌盛路街道 昌盛路北段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发改委窗口服务电话0370-6095523
投诉机构夏邑县发改委投诉电话0370-6213044
备  注
行政职权编码411426021004
行政职权名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社会事业: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施对象法人
实施机构夏邑县发改委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证明
申请材料1.申请人直接提交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转送的拟建项目核准申请文件1份;                                                        2.项目申请报告1份;
3.招标方案(仅限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规定的项目)1份                                                  4.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1份                                              5.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1份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同步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或补齐。 (2)受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至办理科室。自收到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办理科室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审批事项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4)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印发项目核准文件;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办理处室向申请人送达项目核准文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商丘市夏邑区(县)昌盛路街道 昌盛路北段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发改委窗口服务电话0370-6095523
投诉机构夏邑县发改委投诉电话0370-6213044
备  注
行政职权编码411426021005
行政职权名称粮食收购许可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实施对象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实施机构夏邑县发改委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粮食收购许可证》  有效期4年
申请材料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                              2.资金证明;
3.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证明;
4.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证明。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受理。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业务技术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粮政【2004】121号)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粮食收购政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商丘市夏邑区(县)昌盛路街道 昌盛路北段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发改委窗口服务电话0370-6095523
投诉机构夏邑县发改委投诉电话0370-6213044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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