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170000005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4-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道路运输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三、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6、驾驶员信息
7、道路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8、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窗口咨询电话:0370-621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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