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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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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80000000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内设机构

夏邑县商务局内设机构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夏邑县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有关会议的组织和各种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拟订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负责申报管理国家、省、市有关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基建投资;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有关统计工作。

  (二)流通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股。负责全县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研究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组织起草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规定、办法和措施;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县城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场运行调节和市场秩序股。编报全县对内贸易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有关对内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监测分析全县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边销茶、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协调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受理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举报投诉,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夏邑县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工作;推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商务监察大队;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招商统计督查股。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年度目标的制定和分解下达工作;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统计、督查落实和省外资金上报工作;负责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和工作意见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县招商引资有关会议筹备和文字材料起草工作。

  (五)招商联络和投资服务股。负责招商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对外联络和各类招商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外来投资项目申请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审查核实、督促落实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承办全县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议案的研究与协调工作;负责外来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者投诉;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资料库建设;参与拟订全县外商投资政策修订和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对外开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全县对外开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进重大招商项目落实;组织开展对外开放工作综含量化考评;受理外商、台商、港澳商投资企业及投资各方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审理投诉案件。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联系组织境外(含港澳台)招商引资活动。

  编报全县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有关对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指导、协调全县商品进出口工作;负责国家批准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境内外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负责国家和省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和项目的申报、引进工作;协调国外对全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县内案件涉及产业损害的调查起诉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拟订县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审核县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夏邑县商务局暂核定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

  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第七条 夏邑县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担,。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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