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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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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0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夏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信息:机构设置、领导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

3.新闻动态:新闻动态、图片新闻、专题专栏、双拥、党建、模范人物、军地共建、风采展示、就业创业

4.财政信息: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等。

5.重点领域:退役军人安置、就业创业、优抚等有关工作。

6.其他: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夏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iayi.gov.cn)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

3.线下渠道:夏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振兴大道夏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0370-3033378)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夏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股

咨询电话:0370-3033378

传真号:0370-3033378

通信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振兴大道退役军人事务局

邮政编码:4764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上午8:00-12:00;下午(夏)15:00-18:00、(冬)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夏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夏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股”,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夏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非工作时间提交的在线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四)答复时限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3.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不予公开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6151740413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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