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70000005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夏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夏邑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3年度夏邑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
夏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夏邑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3年度夏邑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
夏卫〔2023〕119号
各乡镇卫生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现将《2023年度夏邑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夏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夏邑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2023年度夏邑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
为全面客观了解全县各乡镇2023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任务落实,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财政局将继续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了解全县2023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重点关注2023年度重点工作和居民感知度,总结经验和亮点,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项目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群众受益水平不断提升。
二、评价依据
绩效评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医改有关政策要求。依据主要包括:
(一)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人口计生为《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以及相关服务规范。
(三)《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等。
(四)《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1130号)、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2019〕9号)、《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发〔2022〕9号)等。
(五)《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豫卫妇幼〔2016〕6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高血压房子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卫基层〔2017〕22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卫妇幼〔2019〕14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23〕13号)等。
三、评价对象
全县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承担项目服务的机构。
四、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项目日常管理与服务、重点工作推进等六个方面。
(一)组织管理。主要评价各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工作情况、项目培训情况;上一年度上级绩效评价问题列表整改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评价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情况。
(二)资金管理。重点评价资金支付范围、支付依据和村级支付标准依据等情况;服务补助标准或购买服务支付标准,并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疫资金落实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保障村卫生室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执行。主要评价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目标数量质量完成情况、服务规范性、服务效果等;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数据上报情况。
(四)项目效果。主要评价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效,包括项目知晓率、满意度等。
(五)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项目日常管理与服务。主要评价县(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疾控、妇幼、卫生监督)开展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日常管理与服务落实等。
(六)重点工作推进。主要评价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包括资金按时到位情况、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情况、疫情防控、健康扶贫工作落实情况。
六、评价方法
(一)自评报告分析评价。分析各乡镇绩效评价内容(管理情况、重点工作情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效益情况等)的完整性、自评数据的规范性、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及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项目指导方案的执行情况等,根据乡镇年度自评报告、自评数据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二)自评结果分析评价。分析乡镇自评数据与评价结果的对应情况,对重点项目的绩效指标完成结果进行复核,根据自评结果的复核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三)系统数据分析评价。提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重点项目的绩效指标进展数据作为县评价参考依据,“线上”抽查核查“基本公共卫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数据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真实性,根据系统数据核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四)居民知晓度与满意度调查分析评价。调查了解城乡居民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知晓率和满意度情况,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调查结果占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成绩的20%。
(五)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日常指导工作分析评价。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项目日常技能培训、技术指导、参与督导考核等工作的绩效自评报告和评价结果排名,根据排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按照疾控项目5%、妇幼项目2%、卫生监督项目1%计入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成绩。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有关项目: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等。
(六)重点工作推进评价。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和乡镇工作进展,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等项目进行评价,并相应加分。鼓励各乡镇积极推进项目工作落实落细,激励探索项目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重点工作推进项目评价最高5分。
七、组织安排
(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协调、指导和监督评价工作,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妇股负责绩效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省、市年度评价要求,各乡镇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评工作,并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妇股。县级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12月下旬实施完成。
八、质量控制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绩效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制定评价工具。评价数据统一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中各级报表数据。评价前对评价复核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设置质控组,评价复核结束后,负责对评价复核过程中各组提交的评价数据及材料进行审核。评价核查过程中,评价组与乡镇做好信息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九、结果应用
(一)及时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及时向各乡镇通报评价结果。
(二)将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安排分配挂钩。评价结果将作为影响2024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分配的重要因素。
(三)落实问题整改。各乡镇应当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的引导促进作用。
附件:夏邑县原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夏邑县原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表(2023年版)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对象 | 指标说明 | 数据资料来源 | 评分标准 |
1.组织管理 (10分) | 1.1.分工协作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 | 1.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项目指导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项目日常技能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的情况;或通过访谈,验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接受过相关指导。 | 1.县(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提供按照相关要求和职责分工,成立专家团队,开展项目日常技能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的记录,包括文件、计划或方案。 | ①疾控、妇幼、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的文件、计划或方案或工作记录,得分=各权重分。 |
1.2. 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基层机构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录入和更新居民健康档案(包括基本医疗、健康管理服务等信息)。 2.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上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报表数据。 3.具有各项目统计分析汇总功能。 4.院内系统内互联互通,院内医疗服务管理系统、专业公共卫生系统能够实现数据整合共享。 5.以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实际需求为基础的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工作。 | 1.查阅基层机构信息系统实际使用情况。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报表数据报送情况。 3.以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实际需求为基础的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工作有关工作资料。 ①居民健康档案对外开放的方式:(如具体网址、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 ②查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能否正常使用:提供具有随访记录的重点人群的个人账号和密码,或居民登陆端截图(截图内容是居民个人基本信息、随访记录、检验检查、用药等内容数据)等数据。 | 基层机构: ①居民健康档案(包括各项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及时录入和更新,得分=权重分。 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与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系统与院内HIS系统联通情况,与下辖村卫生室、社区站实现互联互通,能“线上”查看各类服务的完整档案信息,得分=权重分。 ③基层机构管理系统功能具有各项目统计分析汇总功能,得分=权重分。 ④以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实际需求为基础的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工作。 | |
1.组织管理 (10分)
| 1.3人员培训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有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织开展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指南(2018)》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培训情况和成效。 2.基层医务人员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指南(2018)》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的有关资料、发热患者筛查和相关信息登记、报告以及处置等防控工作培训的有关资料。 | 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有关科室、家庭医生团队成员及乡村医生开展相关培训的文件、计划或方案和相关工作资料,得分=权重分。 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及乡村医生利用“公卫学院”手机APP和河南省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在线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学习情况,得分=权重分。 ③能提供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记录等工作资料,得分=权重分。 |
1.4项目宣传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采用多种方式,通过多种媒体平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对项目的知晓率。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开展项目宣传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活动记录。 | ①开展项目宣传相关文件或通知或计划,得分=权重分。 ②组织“5.19家庭医生日”宣传活动的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工作记录,得分=权重分。 ③利用多种媒体宣传项目政策、服务内容等,播放国家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益短片,发放纸质宣传品等宣传资料,得分=权重分。 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或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设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栏,内容有更新。 (宣传海报按照国家指定样式制作)。 | |
1.组织管理 (10分)
| 1.5问题整改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本辖区在国家级评价、其他上级评价,以及本级自查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县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指导致少每季度一次)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上级评价问题列表、本级自查评价报告及问题清单,问题整改报告,整改落实、跟踪问效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 ①年度本县(区)在其他上级评价,以及本级自查评价中自查评价报告及问题清单,得分=各权重分。 ②上年度上级绩效评价反馈问题的整改报告及材料(依据上年度问题列表,含整改落实、跟踪问效的有关文件和佐证资料),得分=各权重分。 |
1.6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基层医疗机构制定或转发本辖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文件、资料。 | 基层服务提供机构内部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文件、资料。 |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①制订绩效评价方案,方案内容完整,包括:评价目的(原则)、依据、对象(内部公卫专职、兼职人员及村医)、方法(步骤)、内容(含村卫生室任务内容及承担的工作量)、组织安排、质量控制、结果应用等,得分=权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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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绩效评价工作质量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基层服务提供机构建立内部绩效评价制度,开展评价工作,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评价结果应用。 | 基层机构内部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具、评价过程资料、评价结果,以及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文件及依据(会计凭证)。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①有机构内部绩效评价方案或要求,包括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评价方案(依据明确的乡村两级任务分工),得分=权重分。 ②有完整的评价指标,得分=权重分。 ③有评价过程原始资料及数据。 ④有完整的评价结果(有得分或考核排名等)及评价结果公示资料,得分=权重分。 ⑤按照机构评价方案或有关文件、制度要求,落实评价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提供财务凭证),得分=权重分。 | |
2. 资金使用管理 (10分)
| 2.1村卫生室补助到位情况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实际到位项目资金支出进度。 项目资金支出率=(实际支出资金总额/实际到位资金)×100%。 |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和凭证。 | 基层机构: ①得分=项目资金支出率×权重分。 ②因未进行专项核算,导致不能核对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评价得0分。 |
2.2资金使用情况 |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度项目工作要求和村卫生室绩效评价结果,向乡(镇)全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及时、足额落实相应资金的情况。 实际落实补助资金比例=乡镇提供服务的村卫生室2023年度项目到位补助资金总额/乡镇2023年度项目预算资金总额。 实际落实补助资金比例≥50%。 | 1.乡镇卫生院提供下辖村卫生室承担的具体服务内容,村卫生室项目资金分配方法、各项服务补助标准。 2.乡镇卫生院提供下辖村卫生室年度绩效目标(任务目标)、绩效评价结果。 3.乡镇卫生院提供2023年度项目资金的到账通知、拨付村卫生室项目资金的有关会计凭证等。 4.抽查2个村卫生室,访谈村医,了解资金落实情况。 | ①遵守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9〕123号等有关规定。 ②能够提供年度项目支出(专项核算)的有关会计凭证。 ③违反有关规定超范围支出。 得分=合规率×权重分。 | ||
2.资金使用管理 (10分) | 2.3.财务核算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项目工作要求,使用项目资金,向目标人群提供免费服务的情况。 合规率=1–不符合规定资金额/预算资金总额×100%。 |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在评价年度项目支出的有关会计凭证。 | ①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专项核算,得分=权重分。 ②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专项核算的,评价得0分。 |
2.4疫情防控补助到位情况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情况。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在评价年度项目的财务管理资料、会计核算资料。 | ①基层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分类精准做好工作,得分=权重分。 | |
3.项目执行(70分) | 3.1电子健康档案(6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辖区常住居民中,已经建立了健康档案的居民比例,反映健康档案建档工作进展。以抽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核实的建档人数为依据,校正乡镇填报的健康档案建档数。 校正的健康档案建档率=校正的乡镇健康档案建档人数/乡镇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健康档案建档率≥90%。 | 居民健康档案建档记录、居民健康档案,以及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收集的信息。 1.“健康档案建档率”以信息系统为依据,来自于评价年度末的累计建档数据。 2.辖区“常住居民数”是依据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采用的人口数。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评价数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报表数据)。 | 核查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管理数量,得分=校正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90%×权重分。 ①校正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90%,评价得权重分; ②校正健康档案建档率<90%,评价得0分; ③上级评价数值≥9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3%的,得分=权重分×0.9。 |
3.1电子健康档案(6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辖区常住居民中,已经建立了电子健康档案的居民比例。反映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工作进展。以抽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核实的电子建档人数为依据,校正县(区)填报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数。 校正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校正的县(区)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县(区)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校正的县(区)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县(区)自查评价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抽查核实机构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抽查的机构报送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如果校正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报送人数,则采用报送人数。 电子建档率达到≥90%。 | 辖区常住居民数,电子健康档案记录,电子健康档案。 1、“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以电子信息系统为依据,来自于评价年度末的累计建档数据; 2、辖区“常住居民数”是依据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采用的人口数; 3、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评价数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报表数据)。 | ①在候诊区、诊室、咨询台放置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种类≥12种,得分=权重分。 ②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内容具有科学性、时效性,并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得分=权重分。 ③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数量应能满足发放的需要,及时更新补充,保障服务对象使用,得分=权重分。 | |
3.项目执行(70分) | 3.2.1健康教育印刷、音像资料(2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种类、数量和内容。其中要有一定比例中医药的内容。反映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数量和质量。 |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记录,发放、提供的有关印刷资料的记录和实物。 | ①应诊时间内在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播放,每年播放资料≥ 6种,得分=权重分。 ②播放的音像资料应及时更新或补充,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得分=权重分。 ③播放的设备能满足开展视频健康教育活动的需要,得分=权重分。 |
3.2.2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2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种类、频次和内容。其中要有一定比例中医药的内容。反映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数量和质量。 |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记录,播放的有关音像资料、场地和设备。 | ①乡镇卫生院和CHS中心宣传栏≥ 2个(村卫生室和CHS站≥ 1个),每个宣传栏面积≥ 2平米,得分=权重分。 ②宣传内容具有科学性、时效性,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有一定比例,得分=权重分。 ③每2个月最少更换1次,相关资料完整,得分=权重分。 |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种类、频次和内容。其中要有一定比例中医药的内容。反映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数量和质量。 |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记录;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的场地、实物和更换记录等有关资料。 | |||
3.项目执行(70分) | 3.2.3健康知识讲座(1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的次数、内容以及参加人数。其中要有一定比例中医药的内容。反映健康教育讲座开展的数量和质量。 | 举办公众健康知识讲座的场地;健康教育活动记录表、讲座教案或课件等有关资料。 | ①乡镇卫生院和CHS中心每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和CHS站每两个月至少举办1次),得分=权重分。 ②场地、设施、设备能满足健康讲座的需要,得分=权重分。 ③教案或课件通俗易懂,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得分=权重分。 |
3.2.4公众健康咨询(1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公众健康咨询的次数和内容。其中要有一定比例中医药的内容。反映健康教育咨询开展的数量和质量。 | 举办公众健康咨询的场地;健康教育活动记录表、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 | ①乡镇卫生院、CHS中心每年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9次,得分=权重分。 ②活动内容针对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并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得分=权重分。 ③咨询活动的相关资料完整,得分=权重分。 | |
3.3.1预防接种证管理(3分)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评价国家预防接种证制度实施情况,反映基层机构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包括: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清理。 建证率=抽查儿童中的建证儿童数/抽查辖区居住满3个月的适龄儿童数×100%; 建卡率=抽查儿童中的建卡儿童数/抽查辖区居住满6个月的适龄儿童数×100%; 建证率=100%。 | 1.基层机构按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卡记录和信息系统记录。抽查基层机构辖区内儿童预防接种证,比对信息系统记录。 2.在评价的基层机构辖区内,随机入户调查10名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2-6岁儿童,核查儿童建证情况。其中,随机调查核实5名在该接种单位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儿童,返回接种单位核查建卡情况。 3.考核基层机构辖区内抽取1所幼儿园,随机抽取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2-6岁儿童10名,记录信息卡,返回接种单位核查建卡情况。 | 1.建证率:权重分 得分=建证率/100%×得权重分,建证率=100%,得权重分。 2.建卡率:权重分 得分=建卡率/100%×得权重分 建卡率=100%,得权重分。 3.评价当时故意伪造档案记录,本指标得0分。 | |
3.3.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4分)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基层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冷链管理情况。 2.基层机构设立的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适龄儿童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反映疫苗接种情况和免疫规划工作成效。 某种疫苗接种率=年度辖区内某种疫苗抽查的年度实际接种人数/某种疫苗抽查的年度应接种人数×100%; 每种疫苗接种率≥90%。 | 接种率现场评价 1.在评价县(区)选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辖区,随机抽取小学和幼儿园各1所,小学抽取20名满7岁2023年新入学儿童,幼儿园抽取10名2~6岁2023年新入托儿童。核查2020年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和接种单位保存的儿童预防接种记录或信息系统登记资料。 2.在评价县(区)随机入户/系统抽取10名2~6岁儿童,核查接种情况。 3.疫苗接种情况: 满7岁儿童:流脑AC2、白破疫苗、脊灰疫苗4; 满2~6岁儿童:百白破4、含麻疹成分2、甲肝疫苗。 4.小学、幼儿园等单位提供适龄儿童登记和接种证查验记录。 | 核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 1、每县(区)得分=抽查的小学、幼儿园和免疫薄弱地区抽样儿童的各疫苗接种率得分的累计。 2、疫苗接种率得分=抽查的流脑AC2接种率得分+白破疫苗接种率得分+脊灰疫苗4接种率得分+百白破4接种率得分+含麻疹成分2+甲肝接种率的得分。 3、每种疫苗接种率得分:各权重分,每种疫苗接种率≥90% 得权重分,每种疫苗接种率<90% ,得0分。 ①满7岁儿童:流脑AC2、白破疫苗、脊灰疫苗4 共3种疫苗,每种疫苗接种率≥90%,得分=各权重分。 ②满2~6岁儿童:百白破4、含麻疹成分2 、甲肝疫苗共3种疫苗,每种疫苗接种率≥90%,得分=各权重分。 4、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记录,本指标得0分。 | |
3.项目执行(70分) | 3.4.1新生儿访视率(2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比例,反映新生儿健康管理服务的数量。同时,核实新生儿访视服务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校正的新生儿访视率=校正的县(区)年度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接受1次及以上访视的新生儿数/县(区)年度辖区内活产数×100%; 校正的县(区)新生儿访视数=县(区)自查评价新生儿访视人数×(抽查核实的新生儿访视档案数/抽查档案数),如果校正的新生儿访视数≥报送人数,则采用报送人数。 新生儿访视数是指按照规范要求接受1次及以上访视或新生儿满月管理的儿童数。 新生儿访视率≥90%。 | 评价机构年度辖区内活产数,0~6岁儿童健康管理记录/底册,健康管理档案,其中迁出未随访的记录应从中予核减。 每机构随机抽查2023年20份评价年度内新生儿的健康管理档案,不足20份的全部抽取,剩余部分2022年档案补足。根据档案记录,核查2023年新生儿访视记录或信息系统登记资料。 | ①核查新生儿访视数量情况, 得分=校正的新生儿访视率/90%×权重分;校正的新生儿访视率≥90%,评价得权重分,校正的新生儿访视率<50%,评价得0分。 ②核查新生儿访视服务的真实性,不真实档案数≥3份,得0分。 ③上级评价数值≥9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5%的,得分=权重分×0.9。 ④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
3.4.2儿童健康管理率(2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6岁儿童人数比例,反映儿童健康管理的数量,核查真实性和规范性。 校正的儿童健康管理率=校正的县(区)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6岁儿童数/县(区)年度辖区内0~6岁儿童数×100%。 校正的县(区)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县(区)自查评价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抽查核实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档案数/抽查档案数),如果校正的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6岁儿童数≥报送人数,则采用报送人数。 儿童健康管理数是指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6岁儿童数。 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 | 评价机构年度辖区内0~6岁儿童数,0~6岁儿童健康管理记录、健康管理档案等信息,其中迁出未随访的记录应从中予核减。 每机构随机抽查20份不失访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档案。 | ①核查儿童健康管理的数量情况,得分=校正的儿童健康管理率/90%×权重分。 校正的儿童健康管理率≥90%,评价得权重分,校正的儿童健康管理率<50%,评价得0分。 ②核查儿童健康管理的真实性,不真实档案数≥3份,得0分。 ③上级评价数值≥9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5%的,得分=权重分×0.9。 ④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 |
3.项目执行(70分) | 3.4.3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3分) | 承担项目服务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年度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接受人数比例,反映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数×100%。 其中,0~6岁儿童数=近六年辖区活产数之和-近六年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之和。 | 评价机构年度辖区内0~6岁儿童数,0~6岁儿童健康管理记录、3~6岁儿童视力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等信息。 每机构随机抽查20份不失访的0~6岁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 | ①核查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数量覆盖情况,得分=校正的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90%×权重分,覆盖率≥90%,评价得权重分,覆盖率<90%,评价得0分。 ②核查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真实性,不真实档案数≥3份,得0分。 ③评价当时发现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
3.5.1早孕建册率(4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评价时段辖区内在孕13周前,按照规范(第三版)要求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的孕妇人数比例,反映早孕管理的数量。 校正的早孕建册率=校正的县(区)辖区内孕13周前建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县(区)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校正的县(区)孕13周前建册的人数=县(区)自查评价孕13周前建册的人数×(抽查核实的孕13周前建册的档案数/抽查档案数),如果校正的孕13周前建册的人数≥县(区)自查评价报送人数,则采用报送人数。 早孕建册人数是指辖区内孕13周前建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 早孕建册率≥90%。 | 评价机构年度辖区内孕产妇健康管理底册或健康档案的管理数据,其中未建《母子健康手册》、无第1次产前检查记录的应从中予核减。 每个机构随机抽查20名管理的、评价时间段内孕妇档案(不失访),电话访谈或当面访谈核查真实性。 | ①核查早孕管理的数量。 得分=校正的早孕建册率/90%×权重分,早孕建册率≥90%,评价得权重分,早孕建册率<50%,评价得0分。 ②核查孕13周前,按照规范要求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核查孕早期健康管理服务的质量。 ③核查孕早期健康管理服务的真实性,不真实档案数≥3份,得0分。 ④上级评价数值≥9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5%的,得分=权重分×0.9。 ⑤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 |
3.5.2产后访视率(3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评价时段辖区内获得符合规范(第三版)要求的产后访视服务的产妇人数比例,反映产后访视管理的数量和质量。同时,核实服务的真实性。 校正的产后访视率=校正的县(区)产后28天内接受过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县(区)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校正的县(区)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县(区)自查评价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抽查核实的产后访视的产妇档案数/抽查档案数),如果校正的产后访视数≥县(区)自查评价报送人数,则采用报送人数。 产后访视人数是指产后28天内接受过到家进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 产后访视率≥90%。 | 评价机构年度辖区内孕产妇健康管理底册或健康档案的管理数据,其中终止妊娠、迁出、失访的记录应从中予核减。 每个机构随机抽查20名管理的、评价时间段内分娩产妇档案(不失访),电话访谈或面对面访谈核查真实性。 | ①核查产后访视管理的数量和质量。 得分=校正的产后访视率/90%×权重分,产后访视率≥90%,评价得权重分,产后访视率<50%,评价得0分。 ②核查产后访视服务的真实性、规范性,不真实档案数≥3份,得0分。 ③上级评价数值≥9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5%的,得分=权重分×0.9。 ④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 |
3.项目执行(70分) | 3.6老年人健康管理率(7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按照规范(第三版)要求,年度内接受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比例,反映老年人健康管理的数量和质量。 校正的老年人健康管理率=校正的县(区)年内接受健康管理人数/县(区)年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校正的县(区)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县(区)自查评价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抽查核实的接受健康管理的档案数/抽查档案数) 接受健康管理是指建立了健康档案、接受了健康体检、健康指导、健康体检表填写完整。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70%。 | 1.基层机构提供统计年鉴或公安部门人口统计数据: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 2.老年人健康管理记录、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核对各基层机构档案数量,进行汇总统计。 3.每机构随机抽查20份不失访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核查真实性及是否为无效档案。 无效档案是指年度内没有体检记录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 | ①核查老年人健康管理的数量; 得分=(校正的老年人健康管理率-40%)/(70%-40%)×权重分;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70%,评价得权重分;老年人健康管理率<40%,评价得0分。 ②每个机构随机抽查20名管理的、评价时间段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失访)电话访谈或面对面访谈核查真实性,不真实档案数≥3份,得0分。 ③上级评价数值≥7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10%的,得分=权重分×0.9。 ④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
3.7.1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任务完成率(4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核实2023年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数量,按照年度管理目标任务要求,计算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目标完成率=核实的乡镇年内已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乡镇内年内管理目标人数×100%。 乡镇级明确所辖村任务,评价实际管理人数达到目标的情况;
| 1.乡镇级分配确定高血压患者管理目标任务文件。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取2023年服务数据。 3.每机构随机抽查20份不失访的高血压患者健康档案,核查真实性及是否为无效档案。 无效档案是指年度内没有面对面随访记录的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档案。 | 1.乡级明确任务目标人数: 得分=〔(核实管理的人数/目标管理人数×100%)-60%〕/40%×权重分。 核实的管理人数≥目标管理人数,评价得权重分。 ②核实的管理人数<目标管理人数的60%,评价得0分。 4.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 |
3.项目执行(70分) | 3.7.2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4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按照规范(第三版)要求,年度内已获得健康管理的人数比例,反映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同时,核实高血压患者管理服务的真实性。 已管理是指辖区内建档并年内至少随访过一次的高血压患者。 规范管理是指真实完成“随访评估”(至少4次面对面随访)及相应的“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服务内容,“随访服务记录表”、“健康体检表”的表单填写完整正确。 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60%。 | 1.县(区)、基层机构提供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随访表、健康管理记录。 2.每乡镇随机抽查10份不失访的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通过面对面访谈、电话访谈、核查健康管理档案,核对高血压患者2023年内获得健康管理服务的真实性、规范性。对不真实档案按规定扣分,真实档案核对档案填写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第三版)要求,是否为规范档案。 | ①核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质量,得分=抽查的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60%×权重分, 抽查的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60%,评价得权重分,规范管理率<40%,评价得0分。 ②每个机构随机抽查20名管理的、评价时间段内高血压患者(不失访)电话访谈或面对面访谈核查真实性、规范性,不真实档案数≥3份,得0分。 ③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
3.8.1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完成率(3分) |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核实2023年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数量,按照年度管理目标任务要求,计算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目标完成率=核实的县(区)年内已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县(区)内年内管理目标人数×100%。 县(区)级明确所辖乡镇部门任务,评价实际管理人数达到目标的情况; 县(区)级未明确所辖乡镇部门任务,按照县(区)级目标人数推算乡镇目标人数,评价实际管理人数达到乡镇测算目标的情况。 | 1.县(区)级分配确定糖尿病患者管理目标任务文件。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取2023年服务数据。 3.每机构随机抽查20份不失访的糖尿病患者健康档案,核查真实性及是否为无效档案。 无效档案是指年度内没有面对面随访记录的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 | 1.乡级明确任务目标人数: 得分=〔(核实管理的人数/目标管理人数×100%)-60%〕/40%×权重分。 ①核实的管理人数≥目标管理人数,评价得权重分。 ②核实的管理人数<目标管理人数的60%,评价得0分。 口数)。 2、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 |
3.项目执行(70分)
| 3.8.2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3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已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年度内获得符合规范(第三版)要求的健康服务情况,反映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质量。同时,核实糖尿病患者管理服务的真实性、规范性。 已管理是指辖区内建档并年内至少随访过一次的2型糖尿病患者。 规范管理是指真实完成“随访评估”(至少4次面对面随访)及相应的“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服务内容,“随访服务记录表”、“健康体检表”的表单填写完整正确。 2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65%。 | 1.基层机构提供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随访表、健康管理记录。 2.每乡镇随机抽查10份不失访的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通过面对面访谈、电话访谈、核查健康管理档案,核对糖尿病患者2023年内获得健康管理服务的真实性、规范性。不真实档案按规定扣分,真实档案核对档案填写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第三版)要求,是否为规范档案。 | ①核查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质量,得分=抽查的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60%×权重分。 抽查的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60%,评价得权重分,规范管理率<40%,评价得0分。 ②每个机构随机抽查10名管理的、评价时间段内糖尿病患者(不失访)电话访谈或面对面访谈核查真实性、规范性,不真实档案数≥3份,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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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4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抽查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抽查的年内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抽查档案的年内辖区内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100%。 按照规范要求是指真实完成“补充个人基本信息”、“随访次数”、“分类干预措施”与“健康体检”等各项服务内容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相关表单填写完整、正确。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80%。 |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记录,健康管理档案,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数据(核减已死亡患者)。 2.每乡镇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中,随机抽查10份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调阅核查相应患者的管理档案,不足10 份全部抽取。根据健康管理记录,核查2023年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规范(第三版)要求。
| ①核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质量,得分=抽查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80%×权重分,抽查的规范管理率≥80%,评价得满分;规范管理率<80%,评价得0分。 ②核查健康管理档案真实性,不真实档案数≥3份,得0分。 ③上级评价数值≥8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10%的,得分=权重分×0.9。 ④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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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肺结核患者管理率(1.5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核实辖区内肺结核患者管理,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并做好登记和相应记录;督促患者按照疗程规定定期复查,按时取药和服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同时核实患者各项检查管理服务的真实性。 抽查的肺结核患者管理率=抽查的已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抽查的辖区同期内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100%; 已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在辖区内确诊的具有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的患者人数。 肺结核患者管理率≥90%。 | 1.肺结核患者管理登记本,健康档案,第一次入户随访肺结核患者记录表,对在家治疗的患者进行每年11次随访记录,工作日志。 2.随机抽查5份确诊肺结核患者,调阅核查相应患者的管理档案,不足5 份全部抽取。根据健康管理记录,核查2023年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规范(第三版)要求。 | ①核查肺结核患者管理的数量, 得分=抽查的肺结核患者管理率/90%×权重分。 管理率≥90%,评价得权重分,管理率<90%,评价得0分。 ②核查在家治疗的患者进行每年随访次数。 ③核查肺结核患者管理登记本,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工作日志。 ④上级评价数值≥9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5%的,得分=权重分×0.9。 ⑤核查健康管理档案,不真实档案数≥3份,得0分。 | |
3.项目执行(70分) | 3.10.2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1.5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核实肺结核患者服药,定期督促患者取药和服药,复核和核实有无漏服药情况,督促患者将漏服药品补服情况,做好患者登记和各项信息的记录。 抽查的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抽查的按照要求规则服药的肺结核患者人数/抽查的同期辖区内已完成治疗的肺结核患者人数×100%。 规则服药是指在整个疗程中,患者在规定的服药时间实际服药次数占应服药次数的90%以上。 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90% | 1.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第一次入户随访肺结核患者记录表,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工作日志。 2.随机抽查5份确诊肺结核患者,调阅核查相应患者的管理档案,不足5 份全部抽取。根据健康管理记录,核查2023年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规范(第三版)要求。 | ①核查肺结核患者管理的质量,得分=抽查的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国家标准×权重分; 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90%,评价得满分。 ②核查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工作日志。 ③上级评价数值≥9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5%的,得分=权重分×0.9。 ④核查健康管理档案,不真实档案数≥3份,得0分。 |
3.11.1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2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年度内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的人数比例,反映老年人中医药服务数量。同时,核实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的真实性。 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是指建立了健康档案、接受了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记录表填写完整。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75%。 | 1.各基层机构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人数和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 2.统计年鉴或公安部门人口统计数据: 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 3.基层机构提供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服务记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或健康档案上有内容符合要求的相应信息记录。每机构随机抽查10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核查2023年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 | ①核查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数量,得分=校正的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75%×权重分。 ②抽查的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75%,评价得权重分。 ③抽查的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75%,评价得0分。 ④上级评价数值≥75%,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10%的,得分=权重分×0.9。 ⑤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 |
3.项目执行(70分) | 3.11.2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2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0~36个月儿童,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年度辖区内按照月龄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比例,反映儿童中医药服务数量。同时,核实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真实性。 儿童健康管理数是指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6岁儿童数。 服务率≥79%。 | 1.评价年度辖区内0~36个月儿童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服务记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2.每机构随机抽查未失访的12个月和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档案各10份,核查2023年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情况。 | ①核查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情况,得分=校正的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79%×权重分。 ②抽查的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79%,评价得权重分。 ③抽查的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79%,评价得0分。 ④上级评价数值≥79%,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10%的,得分=权重分×0.9。 ⑤评价当时故意修改、伪造档案,本指标得0分。 |
3.项目执行(70分) | 3.12.1传染病疫情报告率(1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年度内上报传染病病例的情况。 抽查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率=抽查的时间范围内网络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数/抽查的时间范围内登记传染病病例数×100%。 抽查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率≥95%。 | 1.抽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23年某一周期传染病报告记录和处理记录及相应分诊记录、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 2.每个机构抽查10例,不足10例的全部检查。病例分布包括不同月份的病例,相同病例不能超过50%。 | ①抽查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率≥95%,得权重分。 ②抽查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率<95%,得0分。 |
3.12.2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1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年度内上报传染病病例的情况。年度内及时上报传染病病例的情况,反映疫情报告及时性。 抽查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抽查的时间范围内报告及时的病例数/抽查的时间范围内报告传染病病例数×100%。 抽查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100%。 | 1.抽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23年某一周期传染病报告记录和处理记录及相应分诊记录、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 2.每个机构抽查10例,不足10例的全部检查。病例分布包括不同月份的病例,相同病例不能超过50%。 | ①抽查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100%,得权重分。 ②抽查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100%,得0分。 | |
3.项目执行(70分) | 3.1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1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核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要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情况。 抽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抽查的时间范围内及时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数/抽查的时间范围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数×100%。 抽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95%。 | 抽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22年某一周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情况。基层机构制定或转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记录。包括:制度建设文件、工作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 | ①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服务的记录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相关信息报告率≥95%,得权重分;没有服务记录或相关信息报告率<95%,得0分。 ②没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报告管理制度,得权重分;没有报告管理制度,得0分。 |
3.13.1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1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和本地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年度内报告的有关事件或线索的次数。 抽查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抽查的时间范围内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抽查的时间范围内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 报告率≥95%。 |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有关工作制度,相关工作记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每个机构抽查10例,不足10例的全部检查,其余由相邻时间段补齐。 | ①核查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数量,得分=抽查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95%×权重分。 ②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95%,评价得权重分。 ③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95%,评价得0分。 ④上级评价数值≥95%,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3%的,得分=权重分×0.9 | |
3.项目执行(70分) | 3.13.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次数(2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第三版)和本地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年度内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实地巡查的次数,反映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开展的数量。 巡查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实地巡查。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有关制度,相关工作记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 ①核查设立(或聘请)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人员的文件或记录,得分=权重分,无文件和记录,得0分。 ②核查服务记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协管巡查登记表,以及相关服务记录)情况,有服务记录且规范,得分=权重分,无服务记录或记录不规范,得0分。 ③核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情况,达到95%以上,得分=权重分,达不到95%以上得0分。 |
4.项目效果(10分) | 4.1.1健康档案使用率(2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对辖区内的已建档人群,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推动档案使用的情况。重点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类重点人群健康档案的管理、维护和更新。 抽查的健康档案使用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与患者的医疗记录像关联和(或)有符合对应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使用率≥65%。 | 评价的每个机构随机抽查10份2023年10月份以前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核查2023年内更新情况。包括5份一般人群的健康管理档案和15份重点人群(5份老年人、5份高血压患者、5份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档案。 | ①核查居民健康档案2023年内更新使用情况,得分=抽查的健康档案使用率/65%×权重分。 ②抽查的健康档案使用率≥65%,评价得权重分;健康档案使用率<40%,评价得0分。 ③上级评价数值≥6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10%的,得分=权重分×0.9。 |
4.2.1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率(2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已管理的高血压患者,最近一次随访的血压控制达标人数的比例,反映健康管理服务对患者病情控制的效果。 抽查的患者血压控制率=抽查的真实档案中年内最近一次随访血压达标人数/抽查的真实的年内已管理高血压人数×100%。 最近一次随访血压是指按照规范(第三版)要求最近一次随访的血压,若失防则判断为未达标,血压控制是指收缩压<140mmHg和舒张压<90mmHg(65岁及以上患者收缩压<150mmHg和舒张压<90mmHg),即收缩压和舒张压同时达标。 血压控制率≥50%。 |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随访记录。 2.每乡镇机构随机抽查10份不失访的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档案,核查2023年服务记录。 ①核查档案信息是否真实; ②在真实档案中,根据档案记录,核查2023年最后一次随访记录的血压达标情况。 | ①核查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情况,得分=抽查的患者血压控制率/50%×权重分。 ②抽查的血压控制率≥50%,评价得权重分,血压控制率<40%,评价得0分。 ③上级评价数值≥5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10%的,得分=权重分×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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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效果(10分) | 4.2.2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率(1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已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情况,最近一次随访的血糖控制达标人数的比例,反映健康管理服务对患者病情控制的效果。 抽查的患者血糖控制率=抽查的真实档案中年内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达标人数/抽查的真实的年内已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100%。 最近一次随访血糖是指按照规范(第三版)要求最近一次随访的血糖,若失防则判断为未达标,空腹血糖达标是指空腹血糖<7 mmol/L。 血糖控制率≥60%。 |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随访记录。 2.评价的每机构随机抽查20份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核查2023年服务记录。 ①核查档案信息是否真实; ②在真实档案中,根据档案记录,核查2022年最后一次随访记录的血糖达标情况。 | ①核查2型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情况,得分=抽查的患者血糖控制率/50%×权重分。 ②抽查的血糖控制率≥50%,评价得权重分,血糖控制率<40%,评价得0分。 ③上级评价数值≥50%,但数值与本级自查数值差的绝对值>10%的,得分=权重分×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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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效果(10分) | 重点人群满意度调查(5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随机抽查10份,面对面访谈,电话回访。 | 绩效评价人员根据核实情况判定 | 每份0.1分,不满意超过3份不得分。出现一份不真实不得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随机抽查10份,面对面访谈,电话回访。 | 绩效评价人员根据核实情况判定 | 每份0.1分,不满意超过3份不得分。出现一份不真实不得分。 |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随机抽查10份,面对面访谈,电话回访。 | 绩效评价人员根据核实情况判定 | 每份0.1分,不满意超过3份不得分。出现一份不真实不得分。 |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0-6岁儿童康管理档案,随机抽查10份,面对面访谈家长,电话回访家长。 | 绩效评价人员根据核实情况判定 | 每份0.1分,不满意超过3份不得分。出现一份不真实不得分。 |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孕产妇康管理档案,随机抽查10份,面对面访谈,电话回访。 | 绩效评价人员根据核实情况判定 | 每份0.1分,不满意超过3份不得分。出现一份不真实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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