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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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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7000000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夏邑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机关各科、促进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张留宪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张伟为副组长,各项工作负责人为组员。由综合股具体负责政府公开工作,其他股室负责职责内的政府公开工作。

机关各股室负责职责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乡村振兴开发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乡村振兴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股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知晓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五)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进行审议的信息。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利用网站公开。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设立公告栏、电子触摸屏公开政府信息。  

(四)采取现场咨询与质询方式,答复服务对象的有关要求。  

(五)利用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府信息发布科室、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情况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我局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谁发布,谁审批”、“文责自负”。各股室要加强信息内容管理,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内容的组织、发布等具体工作,确保应公开的信息安全、准确、及时;  

(二)各股室在网站发布信息内容管理上,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所确定可公开信息的范围发布,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三)各股室需发布上网的应主动公开公文信息,经办人在对信息公开内容认真把关后,公开属性填写为“主动公开”,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用印时将电子文档提供给综合科,由综合股负责公布。  

(四)各股室需发布上网的应主动公开非公文信息,经办人在对信息公开内容认真把关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办主要负责领导审批同意后,将电子文档提供给综合股,由综合股负责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各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是本岗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 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股室负责整理汇总职责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综合股。综合股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各股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机关年度考核内容。各股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贻误工作,特别是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信息,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众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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