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04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对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第68号提案的答复
刘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第67号)的提案我们现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确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同步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并且自从2020年以来,个人(家庭)账户不再打款,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均按照河南省印发的门诊统筹指导意见执行,根据《关于印发〈商丘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医保〔2019〕20号)文件规定,凡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辖区内可享受360元的门诊统筹待遇,即在参保地卫生院(社区医院)门诊就医可享受60%比例的统筹报销。
目前,全市医保工作实行市级统筹,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办〔2019〕145号)文件规定,凡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就医时使用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范围及服务设施目录,实行全市统一的医保政策、报销比例。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合理引导患者就医流向,保障医保资金安全,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努力做到“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感谢您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3年7月25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