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150000001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制度 |
安全防火制度
一、总务处负责对全校的安全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要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活动。
二、学校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换、维修及定期检查,由保卫科统一负责,任何年级、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各级领导有义务对教职工和学生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积极带领广大教职工、学生做好防火工作。
四、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五、物资、教学仪器、设备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火种。
六、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者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七、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行政处分。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