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140000000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章制度 |
请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激发学校整体活力,
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执行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一律按无故缺席对待。
二、凡是耽误正课、辅导、会议、劳动或校长安排的事宣者,向主管领导请假,副校长和主管领导向校长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将假条存档以便备查落实。会议及学校安排的活动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
三、出差必须向带班领导说明。
四、一般要求先履行手续,急事先打电话请假,返校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手续。
五、长期不上班者,扣发全部工资,并上报教育局。
六、相关假期规定:
(一)、婚假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正常婚假不扣积分。超出婚假规定的天数按事假对待。
(二)、产假
1、女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个月,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女职工生育二胎者,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
4、正常产假不扣积分,超出规定的天数按事假对待。
(三)、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依照我县风俗,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7-10天的丧假。
2、正常丧假不扣积分,超出规定的天数按事假对待。
(四)、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需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及住、出院证明。
(五)、事假。
1、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5天以内。
2、事假每天扣积分1分。
3、事假超过1个月上报县教体局,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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