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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140000000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章制度

请假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激发学校整体活力,

  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执行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一律按无故缺席对待。

  二、凡是耽误正课、辅导、会议、劳动或校长安排的事宣者,向主管领导请假,副校长和主管领导向校长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将假条存档以便备查落实。会议及学校安排的活动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

  三、出差必须向带班领导说明。

  四、一般要求先履行手续,急事先打电话请假,返校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手续。

  五、长期不上班者,扣发全部工资,并上报教育局。

  六、相关假期规定:

  (一)、婚假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正常婚假不扣积分。超出婚假规定的天数按事假对待。

  (二)、产假

  1、女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个月,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女职工生育二胎者,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

  4、正常产假不扣积分,超出规定的天数按事假对待。

  (三)、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依照我县风俗,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7-10天的丧假。

  2、正常丧假不扣积分,超出规定的天数按事假对待。

  (四)、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需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及住、出院证明。

  (五)、事假。

  1、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5天以内。

  2、事假每天扣积分1分。

  3、事假超过1个月上报县教体局,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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