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14000000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制度 |
专职副校长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从而杜绝或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相关的安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副校长安全职责
1.副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在校长领导下具体抓好学校各项安全工作。
2.负责召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会议,每月至少召集有关人员研究一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措施对策。
3.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制定安全工作经费预算,指导、监督学校安全工作;每天检查一次学校安全工作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4.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负责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与教育、教学、科研、生活、学习、集会等各项活动进行合理统筹安排,明确各教学活动中的具体责任人及安全职责,并督促其执行。
5.落实安全工作奖励和职责追究制度,负责对各个项目的安全责任人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提交学校给予奖惩。
6.审查全校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督促,定期向学校或校长办公会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7.负责突发事件的总体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因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者,要追究其责任,年度考核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三、因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使学校财产、师生生命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逐级追究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有关人员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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