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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150000003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医疗秩序

医疗秩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随意停尸,聚众滋事的;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侮辱、威胁、恐吓、执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唆使患者盗窃、抢夺公共财物的;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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