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150000003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医疗秩序 |
医疗秩序
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随意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执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唆使患者盗窃、抢夺公共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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