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19000000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出生证明 |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
一、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查询账号、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密码,如发生泄露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二、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三、《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使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时,须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人专用,并设有开机密码,加强安全防范。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数据应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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