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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160000002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风建设

夏邑县中医院关于重申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夏邑县中医院关于

重申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的行风建设,切实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现根据《河南省卫健委深入推进全省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河南省卫健委深入推进全省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约》、《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责任书》等规定,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二)医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医德规范,热情为病人服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与病人发生争吵,逐步实零投的目标。如因态度恶劣、不负责任,发生与病人争吵或造成病人投诉的,给予一次申告待岗处理。一般投诉,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并与效率工资考核挂钩。

(三)坚以病人为中,认真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如发生推诿病人,延误病人抢救治疗的,给予一次申告待岗处理。

(四)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不合理用药大处。门诊办公室每月检查,发现不合大处,费用由医生自负,并与科室考核挂钩。

(五)建立医疗信息公示制度,切实履行《医患合约》,严禁乱收费、乱检查。凡手术、输血、有创伤性的检查、使用医保、农合规定由患者自费或部分自费的检查、药品、临床试验性治疗等诊疗服务,须取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

(六)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对无法推辞,必须在三天内上交医院纪检科。凡收的,一经查实,处10倍罚款、降聘技术职称或延迟职称晋升以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医师证书。

(七)严禁医务人员和各级卫健行政管理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和药品、器械、耗材、试剂等购销活动中收受回扣。经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按《执业医师法》3710款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医院新药引进实施细特需药品申请管理办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扣1-3个月效率工资。

(九)严禁为医药代表以及供货商提供有关信息。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给予辞退处理。

(十)严格执行政府招标采购制度,在采购过程中,未按上级规定要求执行的,且有违规行为的,扣除当事1-3个月效益工资;

(十一)严禁医务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擅自接受和参加药械厂商以各种名义组织提供的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扣1-3个月效率工资。

(十二)实一票否决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个人,年度不得评,所在科室不得评先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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