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180000005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出生证明 |
夏邑县中医院出生证明办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及签发后存根由专人管理。
2、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负责出生证的管理、签发和盖章,并将名单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人员更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上述人员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3、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和签发人员要签署《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一旦出现违法违纪事件,要终身追究责任。
4、《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印章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卫健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逐级备案。
2、印章的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和换发;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签发时与申领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盖其他印章和骑缝章。
3、实行章与证件分开管理制度,印章应设专人管理,不得参与空白证的保管和打印。
4、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三、入库登记制度
1、专人负责,逐级检查证件,规范发放程序和领取手续。
2、证件运达时,须有2名以上的证件管理人员在场开启包装箱,对证件的编号,有无潮湿、损伤或丢失等相关内容登记到《入库登记本》。
3.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加强证件管理。
四、出库登记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由《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员从《出生医学证明》保管部门领取。
2.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数量、证件的起止编号登记到《领发登记本》,并同时实行双方签字。
五、签发制度
(一)首次签发制度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证。首次签发一般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证。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交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出生证,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5)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证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申领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新生儿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的母亲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二)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因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信息的。
1、因2014年1月1日后签发的未用计算机打印的出生证;或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被损毁而重要信息缺失;或项目填写不全、有错误;或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原因,导致出生证无效的,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申请换发出生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
换发机构在不变更原出生证填写内容的前提下重新打印换发。
2、因新生儿姓名等原因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而申请换发的,由原出生证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换发。除提交换发申请表、父母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此类换发不得变更父母信息。
3、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而申请换发出生证的,由原出生证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换发,此类换发不得变更新生儿姓名。除换发申请表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情况说明;
(2)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仅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提交相关证明。
换发机构应收回原出生证原件,连同换发的其他材料一并存档,永久保存。换发机构做好登记上报工作,每月填报《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辖区管理机构。
(三)补发制度
补证是指因遗失、被盗等情况所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补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管理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
(3)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4)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盖章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或盖章的原签发机构存根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未报户口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上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已办理户籍手续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由发证单位保存。
六、废证登记、销毁制度
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损毁、遗失的空白出生证,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或因换发而收回的证件。
1、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1%。
2、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每一联上作出“作废”标识。
3、于年底前上报废证统计表和分析报告,连同废证原件,送交上级管理机构。
七、真伪鉴定制度
1、出生证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级卫健委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
2、在收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证真伪鉴定时,当地县级卫健委或其委托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出生证载体和记载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鉴定结果。
3、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健委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
4、涉外的出生证真伪核查由省级管理机构受理。
5、各级卫健委或其委托机构对发现的伪假出生证,应当将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及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同时,发生地所在县级卫健委应联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制假、用假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卫健委、公安厅。
八、信息管理制度
1、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使用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签发。
2、严格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出生证,不得跳号。
3、严格系统账号和权限管理,不得多人共用账号。
4、各签发机构应在签发证书10日内网络报告《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
5、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在出入库当日网络报告《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表。
6、各省辖市(直管县)每月5日前推送上月数据,每年2月20日前推送上年度补录和订正数据。
九、信息保密制度
1.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查询账号、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密码,如发生泄漏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2.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应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需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4.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人专用,并设有开机密码,加强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数据的备份,以防数据失灭。
十、空白证仓库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仓库保管设施,应符合“二锁”“三铁”“四防”;“二锁”:门锁、柜锁;“三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四防”:防水、防火、防潮、防盗(监控设施)等防范措施。
2、《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仓库管理人员,进入仓库前应先检查仓库门窗,确定安全再进入仓库,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封锁现场,再进一步处理。
3、《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仓库管理人员,证件发放完毕应关闭好仓库铁窗,铁门落锁后再确定门锁无误后方可离开。
4、《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仓库管理人员,应经常巡查空白出生证仓库情况,确保证件安全。
5、《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空白出生证仓库保管保密意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安全。
6、待证件领取后,负责证件的发放人员应及时在网上派发证件。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及省卫健委下发的《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豫卫妇幼〔2017〕9号)的要求,特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和签发人员要签署《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一旦出现违法违纪事件,要终身追究责任。
2、《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管理、签发和盖章设有专人管理,并将名单报同级卫健委和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人员更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上述人员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3、严格执行卫健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逐级备案。实行章与证件分开管理制度,印章应设专人管理。不得参与空白证的保管和打印。
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4、严格控制废证率,废证率超过1%的,及时查找原因并递交分析报告。
5、凡私自调剂或交换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导致管理混乱的;超范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情况证明材料的,泄漏《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科室和个人;由院纪委、医务科、保健部联合调查核实后,报告医院领导。组织召开不良事件讨论分析会,查找原因和责任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根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一、签发机构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档案管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二、签发机构应确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管理归档的责任人,设立《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室、档案柜,配备档案夹,卷宗盒及档案归档工用具,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
三、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档资料包括:(1)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含外籍人员护照翻译件)。其他应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应归档的。
四、换发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存档资料包括:(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声明》;(3)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原件。其他应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应归档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归档资料按内容分为管理类资料和签发类资料,并按首次签发、换发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六、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新生儿父母和监护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