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01000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4-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出生证明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及省卫计委下发的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有委员会关手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隊卫妇幼〔2017〕9号)的要求,特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资任追究制度;
1、各級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和签发人员要签署 《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旦出现违法违纪事件,要终身追究责任。
2、《出生医学证明》 证件管理、签发和盖章设有专人管理,并将名单报同级卫健委和上一級管理机构备案,人员更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上述人员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3、严格执行卫健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井逐级备案。实行章与证件分开管理制度,印章应设专人管理。不得参与空白证的保管和打印。严禁在空白 《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4、严格控制废证率,废证率超过1%的,及时查找原因并递交分析报告。
5、凡私自调剂或交换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导致管理混乱的;
超范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 或出生情況证明材料的,泄漏《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和《出生医学证明》
专用章的科室和个人;有院纪委、医务科、保健部联合调查核实后,报告医院领导。组织召开不良事件讨论分析会,查找原因和责任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根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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