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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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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230000025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北岭镇2024年户籍管理港澳台居民证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3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三章 第二节 居住证申领、补领、换领

第一百四十二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业务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四十三 全省实行统一的带芯片的IC卡式《河南省居住证》,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一百四十四 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和补(换)领等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负责居住证审核、签发工作。

居住证证件原则上由县级政府公安部门制作,有条件的也可由省辖市公安局统一制作,但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制发证件。

第一百四十五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一百四十六 符合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第一百四十七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居住证补领、换领的,签发时间变更为补领、换领签发时间,按更新后签发日期时限办理签注。

第一百四十九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居住证申领、补领、换领之日起15日内将居住证制作完成并发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三十日。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短居住证制作发放时限。申领人凭领取凭证到受理部门领取居住证,交回领取凭证。

 

第三节  居住证签注

第一百五十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证件打印的签注日期均为办理签注当日,下次签注日期仍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标准每年签注。

第一百五十一 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持有人签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对于网上预约签注成功的,流动人口可选择任意时间前往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卡体签注信息打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完毕。

 

第四节 居住证信息变更、注销

第一百五十二 居住证持有人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当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变更。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地址变更后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地址变更后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是否重新计算,由该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市的,居住地址变更后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第一百五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户籍在我省的流动人口可直接换领居住证;户籍在外省的,应提交项目变更后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先行办理居住登记主项变更,再换领居住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并在系统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居住证:

  (一)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二)常住户口被注销的;

  (三)骗领居住证的;

  (四)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五)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六)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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