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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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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230000023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办事指南

北岭镇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条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按照国发〔2016〕14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具体认定办法及配套政策由省民政厅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第九条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第十条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第十一条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十七条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第十九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当年供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尊重特困人员本人意愿,合理选择救助供养形式。鼓励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二十四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其亲友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代养人和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代养协议,约定三方的职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及受委托的代养人和护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签约方的考察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本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等。

未满16周岁,属于城镇户籍的,就近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属于农村户籍的,就近安置到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特困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当由专门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接收患有传染病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本着适当提高待遇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省人民政府将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倾斜。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月发放供养资金。

第三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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