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04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审核审批信息 |
城乡特困审批审核流程
城乡特困审批审核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一、个人申请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或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特困人员,可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1)特困续保申请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辅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村上所需提供材料:
(1)家庭经济状况
(2)民主测评记录
(3)公示花名册
(4)公示栏图
三、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参照《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进行。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所需乡县民政局提供的资料:
(1)续保公示报告
(2)生活自理评估
(3)承诺书
(4)入户调查表
(5)特困人员审批调查表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经分管负责同志和经办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人一档案”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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