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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80000022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居民身份证管理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第五节)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五节 迁移登记

第四十六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四十七条 户口迁移原则上由迁移人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家庭户整户迁移的,由户主申请。属集体户口整体迁移的,由单位集体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和已经实现跨省通办的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过网上流转,居民在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凭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经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

(四)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准予迁入证明。

第五十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户口迁出后,未在迁入地办理落户的,可持原办理迁出材料,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二条 户口迁移拟落户在他人(含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落户地户主同意。

第五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

(二)经户主同意的居民家庭户;

(三)社区集体户。

第五十四条 公民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其原户口迁出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所书面通报决定注销当事人户口的有关情况。

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复印件。

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事人所持上述材料与查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的,办理恢复户口。

第五十五条 申请直系亲属投靠(含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迁入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据资料。

第五十六条 因父母离婚,直接抚养人申请将未成年子女迁移至其户内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

(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三)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司法公证部门的抚养公证书。

需办理投靠非直接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五十七条 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

第五十八条 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需迁移户口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由学校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二)《录取通知书》;

(三)户口迁移证。

第六十条 户口已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毕业后,继续在我省其他院校就读,需将户口迁入新就读院校的,按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原院校毕业时已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址与拟落户地址不一致的,提交持证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需迁移户口的,提交教育部门出具的转学批准手续、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向拟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十二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退学,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

拟落户地派出所凭申请人提交的学校退学批准材料、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按照拟落户地址,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落户地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十四条 户口已迁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不需注销户口的,服现役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将户口保留在学校集体户口或迁回原籍。将户口保留在学校集体户口的,退出现役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迁回原籍的,凭入伍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办理迁出或迁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户口已迁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在校期间符合户口迁移相关政策的,经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准予迁入手续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第六十六条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且符合属地户口迁入政策的,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本人和同户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迁入人员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关证明材料;

(五)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人员或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组织人事部门的任职命令、调令或录用证明;

(五)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第六十八条 依据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迁移户口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第六十九条 依据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符合落户地入户条件的其他人员(如农业转移人员、护理人员、产业工人、返乡创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技术工人、留学归国、大中专院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符合落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第七十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离婚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请迁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夫妻离婚后,户内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迁移;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集体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

对不愿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七十二条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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