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夏邑县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80000022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收养入户

收养入户等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公证书办理条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