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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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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250000009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伤保险服务

工伤保险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1、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二)工伤职工已办理工伤认定信息登记,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豫人社工伤〔2016〕8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工伤登记

  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对于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应由申报人主动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对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或者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后未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申报的,应通过线下审核后,再由申报人通过信息系统申请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首先核实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审核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项是否与受伤(或职业病)情况吻合,受伤经过描述是否完整;

  (三)工伤发生时该职工是否参保。

  八、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2、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一、受理条件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书,并进行工伤登记后,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诊疗。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相关诊查材料。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应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并提交申请,经参保单位同意(参保单位已破产或撤销的,无需该步骤;由协议机构上传申请,参保单位无网厅操作条件或有操作条件但协议机构上传申请超过24小时未签署意见的,无需该步骤。),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因伤(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并及时电话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于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核实审批时该工伤人员是否仍处于参保或离退休状态;

  (二)比对工伤认定、鉴定书上信息和该人员申报的信息应该一致,核实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伤认定和鉴定书的基本信息和认定、鉴定内容应与受伤人员的信息一致;

  2.工伤认定的部位与受伤部位应一致;

  3.工伤鉴定的部位与受伤部位应一致。

  (三)工伤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应有因果关系;

  (四)对于转诊转院,应由三级以上或授权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不能就治理由,首先选择本省转诊机构,并按转上不转下(即转向上级医疗机构或同级专科医疗机构,不转向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或下级医疗机构)的原则进行;

  (五)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伤(病)情稳定后或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已具备治疗条件的,应回原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确需继续在转入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六)工伤职工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一、受理条件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书,并进行工伤登记后,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社保经办机构应鼓励其进行康复治疗,使其可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河南省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7〕13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河南省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

  (二)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方案;

  (三)医疗机构相关诊查材料。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工伤人员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生成《河南省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

  七、办理要点

  (一)比对工伤认定、鉴定书上信息和该人员申报的信息应一致,核实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伤认定和鉴定书的基本信息和认定、鉴定内容应与受伤人员的信息一致;

  2.工伤认定的部位与受伤部位应一致;

  3.工伤鉴定的部位与受伤部位应一致。

  (二)工伤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应有因果关系;

  (三)对是否需要安排康复治疗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四)工伤职工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擅自进行工伤康复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一、受理条件

  (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二)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更换;

  (三)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关于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4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定表》;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工伤人员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生成《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定表》。

  七、办理要点

  (一)比对工伤认定、鉴定书上信息和该人员申报的信息应一致,核实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伤认定和鉴定书的基本信息和认定、鉴定内容应与受伤人员的信息一致;

  2.工伤认定的部位与受伤部位应一致;

  3.工伤鉴定的部位与受伤部位应一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配置费用:

  1.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

  2.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3.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

  4.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八、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5、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非联网)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非定点结算工伤医疗救治费用核算:

  (一)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做出时已经结束医疗救治的;

  (二)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后,继续产生了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认定做出时已经结束医疗救治的;

  (三)因紧急救治,救治医疗机构为非工伤协议定点(非联网)医疗机构的;

  (四)异地就医时为非工伤协议定点(非联网)医疗机构的;

  (五)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旧伤复发、康复、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的相应审批表(数据可提取的不再提供);

  (二)完整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门诊医疗费结算需提供:门诊病历、医技检查报告、处方);

  (三)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或电子票据;

  (四)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该项材料应当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由用人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厅申报上传清晰、完整的相关资料;大厅申报的由受理岗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后推送经办岗,经办岗认为需要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有条件的可委托专家参与审核。生成《工伤职工医疗待遇报销单》。

  七、办理要点

  (一)各项检查治疗应和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

  (二)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

  (四)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费发票应符合财务报销的规定;

  (六)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经过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八)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差,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非联网)

  一、受理条件

  (一)因紧急救治在非联网结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装配的;

  (二)异地居住装配辅助器具的。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关于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4号)、《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20〕75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结算表》;

  (二)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票据;

  (三)统筹地区外配置地提供交通、食宿费发票。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通过线上申报的,申请人须在受理通过后5日内将有关纸质材料送参保地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部门;通过服务大厅申报的,受理岗应在受理通过后5日内将有关纸质材料送参保地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部门。经办岗认为需要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生成《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结算表》。

  七、办理要点

  (一)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结论审核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标准、年限应该相符;

  (二)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交通、食宿费用

  标准参照河南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有关标准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配置费用:

  1.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

  2.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3.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

  4.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7、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和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一、受理条件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或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对协议机构直接结算的,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由协议机构随相关医疗费用一起申报。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20〕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1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21〕55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可异地申报)。

  四、所需资料

  (一)转诊转院就医、异地居住就医的相应审批表(数据共享或已经提供的不再要求提供);

  (二)完整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门诊医疗费结算需提供:门诊病历、医技检查报告、处方);

  (三)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申报交通、食宿费用还需提供交通、食宿费发票。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由用人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厅申报上传相关资料;服务大厅申报的由受理岗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后推送经办岗,经办岗认为需要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生成《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食宿费社发计划汇总表》。

  七、办理要点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应与相关医疗费一并申报办理;

  (二)工伤人员长期外地居住,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在长期居住地治疗工伤的,不报销外出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补助费用。到长期居住地所在省辖市以外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三)因工外出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属于外出就医情形,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交通和住宿费用。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工出差规定办理;

  (四)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由于路途远、住院床位紧张等因素,无法及时办理入院手续的,给予一定的住院等待期。住院等待期一般不超过5日,特殊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

  (五)病情特殊,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按规定报销交通、食宿费用,不再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不住院治疗工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特殊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

  (六)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病历、出院证等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核定;

  (七)“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是指到省辖市以外治疗工伤。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是指到单位所在地省辖市以外地区治疗。单位跨省辖市的,按照就近和方便治疗的原则确定所在地省辖市,具体办法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区;

  (九)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参照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执行。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一、受理条件

  (一)已经具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二)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5-6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申请书。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填写《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二)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还需提供工伤职工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多人一票的批量申报鉴定费);

  (三)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

  1.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2.单位已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单或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

  (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属于5-6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进行工伤登记后,录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信息后,可直接推送伤残待遇,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

  通过线上申报的,申请人须填写《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鉴定费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预审,材料留存。

  七、办理要点

  (一)参保单位填写《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格预审业务;

  (二)核实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参保状态及参保时间;

  (三)核实工伤职工发生前12个月缴费基数,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核定;

  (四)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次月核算生活护理费;

  (五)社保经办机构根据5-10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按上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八)职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职工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费用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九)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依据新工伤伤害部位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核定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等级,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

  (十)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按再次鉴定等级和时间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按复查鉴定结论的等级和时间享受有关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间的次月,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十一)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十二)各项伤残待遇支付标准如下:

  伤残待遇项目和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核发。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一、受理条件

  (一)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

  (二)认定工伤后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三)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职工被法院宣告死亡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申请。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豫人社工伤〔2016〕8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申请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提供:

  1.《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3.工伤救治病历首页复印件(无救治病历的可提供120现场出诊记录),失踪下落不明的提供司法机关宣告死亡的法定文书;

  4.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职工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提供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

  (二)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供:

  1.《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2.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的佐证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公证书等);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

  4.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生成《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

  七、办理要点

  (一)通过线上申报的,申请人填报《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及相关工亡待遇、供养亲属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预审手续。核实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二)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受理时间,核实工伤职工的参保时间和工伤发生时间;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查验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和死亡时间;

  (四)查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续,查验生活困难申请,核准给付时间和标准;

  (五)核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供养条件。核实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承诺的内容,重点核查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包括职工基本养老缴费状态、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养老抚恤享受情况);

  (六)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并提供选择其中之一待遇的申请书;

  (八)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查验受伤部位和对应的停工留薪期时间;

  (九)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1.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6〕8号)确认;

  2.工伤职工申请延长超过停工留薪期时间的,查验延长停工留薪期结论。停工留薪期时间办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6〕8号)规定的伤害部位或职业病种类所对应的停工留薪期时间确定,超过对应时间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各项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0、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一、受理条件

  (一)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接受治疗的,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终止发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1.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2.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继续领取伤残津贴(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除外);

  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拒不进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

  5.违反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的;

  6.违反工伤辅助器具管理规定的;

  7.拒绝治疗的;

  8.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领取抚恤金人员就业或参军的;

  11.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12.领取抚恤金人员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13.死亡的。

  (二)符合恢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三、受理渠道

  按照外部事项办理的,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按照内部事项办理的,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生成对应事项的业务表单。

  四、所需资料

  需填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一)对服刑完毕要提交服刑完毕证明;

  (二)提供生存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作为外部事项的,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作为内部事项办理的,采取“经办(或其他部门推送至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查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手续;

  (二)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三)查验未及时进行社发资格认证的资料;

  (四)收监的法律文书;

  (五)供养亲属就业、参军的,工亡职工单位出具的意见(就业、参军、再婚、收养);

  (六)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的核算,同伤残待遇申领章节的办理要点。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1、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一、业务描述

  根据工伤待遇调整政策,社保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进行统一调整,并建立待遇调整台账。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三、受理渠道

  此业务为内部事项,无需受理。

  四、所需资料

  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文件。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内部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生成《河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待遇调整花名册》、《河南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花名册》,审核通过后汇总入当月待遇支付台账。

  七、办理要点

  (一)根据当年待遇调整文件确定待遇调整对象、起止月份、执行时间等;

  (二)定期待遇调整初步意见,参保单位对待遇项目、待遇标准给予确认;

  (三)注意特殊事项,比如:孤寡老人、孤儿的确认,工伤发生时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

  八、办理时限

  依据当年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文件规定的时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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