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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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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250000009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

  1、企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

  一、受理条件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务所、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下同)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79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豫市监〔2019〕251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共享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相关信息通过共享获取,无需提供材料;

  (二)对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依据不同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各类企业申报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风险等级:低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一)办理流程

  1.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同时,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共享数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信息为必备信息),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规定,确定其工伤行业风险等级;

  2.对于线下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业务受理后,经办岗核验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依规定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确定其工伤行业风险等级。业务办结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人员参保登记。

  (二)办理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线下“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审批后,线上“经办”一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其中企业用人单位依据其营业执照确定社会保险参保地,其他类型用人单位依据其提供的相应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确定社会保险参保地;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对于申报参加险种不全的,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增加相关险种,具体参加险种情况见《单位参保险种对照表》;

  (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行业的划分,将行业划分为八类。依据用人单位的主要经营范围信息,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等级;

  (四)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人社部发〔2015〕72号文件规定,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等级;

  (五)在其他省份参保的,在核验该险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后,可不在本地参加相应险种。

  八、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

  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1号)、《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25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用人单位通过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机关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批准单位成立的正式文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批准单位成立的正式文件;

  3.批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式文件(如批准单位成立的正式文件中已注明参保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文件无需提供);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事业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批准单位成立的正式文件;

  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文件(如批准单位成立的正式文件中已注明参保单位分类类型的,分类改革的文件无需提供);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军队用人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或材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资料根据保密需要,可以由军队用人单位出具有关情况说明予以替代。

  五、风险等级:低

  六、办理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线下“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审批后,线上“经办”一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对于申报参加险种不全的,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增加相关险种,具体参加险种情况见;

  (二)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等级;

  (三)在其他省份参保的,在核验该险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后,可不在本地参加相应险种。

  八、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一、受理条件

  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或标段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用人单位可通过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转包、分包或劳务合同);

  (二)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民办非企业证书;对能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职工动态实名花名册;

  (六)《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表》。

  五、风险等级:低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办理时已经开工的,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为办理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的开工时间确定,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依申请顺延;

  (二)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后出具对应的“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或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八、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二、人员社会保险登记

  1、企业等单位人员参保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一)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参保单位在用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登记;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务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四)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直接为快递员办理参保手续。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25号)、《关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扎实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10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企业职工参保登记需提供:

  《河南省企业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批量)》或《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需提供:

  1.《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登记需提供:

  1.依法获得的中国就业证件(指《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

  2.外国人居留证件;

  3.《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4.已与我国签订社保双边互免协定的国家在华人员提供参保证明可免除缴纳互免险种(未提供参保证明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五、风险等级:低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不涉及补缴,采取“经办”一级办理;涉及补缴的,按照6.1.5和6.1.9流程办理。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申报业务,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原则上按照业务申报日期进行参保缴费;

  (二)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非本省户籍的,在本行政区划首次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由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添加“临时账户”标识;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退休年龄或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五)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当地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在其他省、市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须转回户籍地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六)参保人申请新增险种的,应根据其身份类别参加对应的社会保险;

  (七)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其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八)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层快递网点要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以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次日作为新增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时间,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当日减少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若因申请不及时导致社保经办机构不能依法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登记

  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应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1号)、《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关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11号)、《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关系未及时参保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94号)、《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直员额制试点单位纳入员额管理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21〕172号)、《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25号)、《关于切实保障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及时落实的通知》(豫军转〔2017〕1号)、《关于转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164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招录、录用、企业调入、退伍兵安置等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保登记需提供: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编通知单》或编制台账;

  3.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录用、调任转任、招聘、聘用(任)、流动、政策性安置等手续;

  4.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

  (二)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已参保人员恢复缴费需提供: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编通知单》或编制台账;

  3.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

  4.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调动手续(或任职文件);

  5.工资转移介绍信。

  (三)军队转业干部参保登记需提供: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编通知单》或编制台账(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再提供);

  3.部队财务部门出具的《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

  4.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

  (四)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调入人员参保登记需提供: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编通知单》或编制台账;

  3.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调动手续(或任职文件);

  4.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

  5.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含中断缴费时间、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

  6.工资转移介绍信。

  (五)纳入员额管理人员参保登记需提供: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减编通知单》或编制台账;

  3.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录用、调任转任、招聘、聘用(任)、流动、政策性安置等手续;

  4.员额制管理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核准表;

  5.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

  (六)新招录聘用的军队文职人员参保登记需提供: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关于批准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的通知;

  3.××××××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内工资收入情况统计表。

  以上资料根据保密需要,可以由军队用人单位出具有关情况说明予以替代。

  (七)纳编的原社会招聘军队文职人员参保登记需提供: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进入军队时签订的人事(合同)手续等材料;

  3.关于×××等纳编的通知;

  4.××××××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内工资收入情况统计表。以上资料根据保密需要,可以由军队用人单位出具有关情况说明予以替代。

  (八)现役干部、士兵转改的军队文职人员参保登记需提供: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关于×××等转改文职人员的通知;

  4.××××××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内工资收入情况统计表。

  以上资料根据保密需要,可以由军队用人单位出具有关情况说明予以替代。

  (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单独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提供:

  1.《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2.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录用、调任转任、招聘、聘用(任)、流动、调动、政策性安置等手续(或任职文件)。

  涉及军队用人单位的,根据保密需要,可以出具有关情况说明予以替代。

  五、风险等级:低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办结后核算出应补缴费用,生成《河南省社会保险费个人补收通知单》。

  七、办理要点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其中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再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招录、录用、企业调入、退伍兵安置等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办理;

  (二)军队转业、新招录或者工作调动人员进入新单位后,接收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增加人员备案登记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从受理的次日起视同参保,同时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待人员编制等手续完善后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八、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受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属于特殊群体人员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风险等级:低

  六、办理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二)通过线下办理的,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工作人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信息资料;

  (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的残疾人、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等特殊群体和返贫致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在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时,应添加对应标识。特殊困难群体的认定应与乡村振兴、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进行校验。

  八、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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