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80000008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05-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标准目录 |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西部22省区市有扶贫任务的县开展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东部省市可结合本地区脱贫攻坚实际,公开相应扶贫领域基层政务信息。
(二)公开主体。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县市区及以下履行脱贫攻坚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脱贫攻坚事务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标准目录。标准目录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其中,公开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政策文件等;公开时限原则上为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县级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村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对象原则上应为全社会;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层级包括县和乡(村),指的是对应的公开主体层级,分别负责本级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如到村事项只须在村级进行公示公开,不须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公开渠道和载体共13种,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展《标准目录》规定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工作流程
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严格落实源头管理,各地要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工作要求,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要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扶贫领域政务信息。同时,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确保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内容随时可查,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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