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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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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50000016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领

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奖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奖补

 一、适用依据

  1.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1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4号);

  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9号)。

  二、适用对象

  主动承担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脱贫人口达到一定数量,并保持其稳定就业一定时间的各类用人单位及组织帮助脱贫人口就业的搬迁安置区(社区)、行政村(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下同)。

  三、政策标准

  对评定为“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的,根据其帮扶成效按照15万、10万两个档次给予奖补。

  四、申请材料

  1.符合建设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认定申请表(业务表单1);

  (2)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业务表单3、4)、劳动合同复印件、近6个月脱贫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以及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或近6个月工资相关材料,需员工本人签名确认);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业务系统查询有关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可提供查询结果(需打印盖章),无需用人单位提供同类相关材料;

  (3)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不需复印件,只核验原件);

  (4)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违法行为承诺书(业务表单5)。

  2.符合建设标准的搬迁安置区和行政村可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认定申请表(业务表单2);

  (2)搬迁安置区、行政村制定的组织脱贫人口、搬迁群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案,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活动图片,转移就业、创业台账;

  (3)本搬迁安置区、行政村涌现的转移就业致富、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和突出工作亮点(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县级初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其中脱贫人口花名册由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其他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对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参加下一次的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在《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认定申请表》加具初审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示过程中产生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加具核查意见后,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市级审核。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其中脱贫人口花名册由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其他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在《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认定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省级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邀请省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建专家评审组,通过专家评审组打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对拟评定为“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的,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行文公布,并提请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且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

  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4.资金拨付。经公示通过的拟入围项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发文认定为“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示范点根据得分排名情况,确定拟奖补金额。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示范点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示范项目评审认定,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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