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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30000006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养老保险服务

养老保险服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养老保险服务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正式退休待遇申领)

  一、受理条件

  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15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根据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需要,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人事档案(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提供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资料);

  (三)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的文件;

  (四)2014年9月和退休前最后一次工资变动审批表,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人员,还需提供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工资变动审批表。

  五、风险等级:高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后生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临时退休待遇差额明细表》(已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

  七、办理要点

  (一)未领取临时退休待遇人员正式待遇核定:

  1.核对档案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类别等信息填报是否正确;

  2.是否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扣减情况,填报是否准确;

  3.2014年9月工资标准、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工资标准,退休前最后一次工资填报是否正确;

  4.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确认是否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5.对申报因病退休或退职的,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6.退休当月未及时申领待遇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至申报办理当月应补发的养老保险待遇,结算至参保单位。

  (二)已领取临时退休待遇人员正式待遇核定:

  1.退休人员应发基本养老金多于已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予以补发,实行社会化发放;

  2.退休人员应发基本养老金少于已发临时退休待遇的,之前多发退休待遇通过按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予以扣回:

  (1)多发临时退休待遇少于其月基本养老金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当月一次性扣回;

  (2)多发临时退休待遇大于其月基本养老金的,逐月进行扣回,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扣回时每月预留1000元;

  (3)逐月扣回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未扣回部分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手续时予以扣回。

  (三)以下情形暂不具备正式待遇核算条件:

  1.本人退休前单位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职业年金;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尚未完成的人员,包括企业调入、军队复员,转业军人等;

  3.国家相关政策未明确,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或处分等原因降低或取消工资待遇的人员;

  4.退休当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工资增长率、养老金计发基数未公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视同缴费指数等参数未公布。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一、受理条件

  退休(职)人员死亡的,申报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二)《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主动提供火化证、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能确认参保人员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无需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死亡待遇核定后生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待遇结算单》。

  七、办理要点

  (一)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待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明确后,按政策规定执行;

  (二)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先办理待

  遇暂停发放业务,待正式待遇核定后,当月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业务;

  (三)2014年10月及以后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退休(职)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

  (四)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造成待遇多发部分,应予以追回;

  (五)因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滞后,在调整待遇落实前已办理死亡待遇结算且符合调整条件的人员,其待遇调整补拨另行对单位进行结算;

  (六)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办理条件

  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国家和我省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规定。

  三、风险等级:中

  四、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内部事项,待遇调整部门依据待遇调整文件,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待遇调整后生成《××××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拨计划》《××××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已死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拨计划》。

  五、办理要点

  退休人员因待遇调整产生的养老金补发,生成补拨计划后一次性拨付至退休人员的发放账户。退休人员已办理死亡结算业务的,因待遇调整政策滞后产生的养老金补发,生成补拨计划后结算至参保单位。

  六、办理时限:按文件规定时限办结。

  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信息维护

  一、受理条件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申领退休待遇前需维护社会化发放信息,或退休人员更换领取养老待遇银行卡。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退休人员本人申报办理社会化发放信息维护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二)代退休人员申报办理社会化发放信息维护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退休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或复印件;

  3.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如选择由社会保障卡发放直接在受理岗或网厅办结,如选择银行卡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户名与信息系统姓名必须同属一人。

  八、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一、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为其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自制度实施之月起,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满15年;到达法定领取年龄仍不足15年的,可补缴至满15年。符合领取条件的,自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参保缴费人员滞后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计发待遇;

  (三)审核通过的,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供参保人员确认待遇计发标准。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四)根据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标准核定应发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月应付计划表》,及时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八、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

  一、受理条件

  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发放养老金。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

  三、风险等级:中

  四、办理层级

  本业务为内部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五、办理要点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优先使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二)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待遇发放前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协议服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通过社银联网接口传输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并通过社银联网接口实时传输资金支付明细给县级社保经办机构;

  (三)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对发放不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会同金融机构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四)参保人员领取待遇期间由于社会保障卡丢失需要修改发放账户信息,凭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新的社会保障卡线下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一、受理条件

  待遇领取人员因病或自然死亡、法院宣告死亡、判处死刑的,应办理待遇终止核定。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6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暂行)》(豫人社办〔2021〕107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丧葬费)结算

  单》;

  (二)《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主动提供火化证、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能确认参保人员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无需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三)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四)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层级

  本业务为内部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在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待遇领取人员终止核定业务;

  (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受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后,会自动推送死亡待遇核定待办,如电子资料齐全可直接经办;

  (三)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按规定继承待遇领取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

  (四)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造成待遇多发部分,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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