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90000008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育登记服务 |
生育登记服务办理指南(2023年版)
一、办理依据《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一方居住在本市满一个月以上的夫妻(含再婚夫妻)。
(二)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的。
三、办理时间群众在子女出生前应进行生育登记(含再生育登记,下同),领取纸质或电子生育服务证登记回执。因特殊情况子女出生前未进行登记,应在小孩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
四、办理机构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五、办理方式及流程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到登记机构现场填写商丘市生育(再生育)服务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并承诺签字。
1.委托代办的,出具委托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填写委托代办项目并签字。2.工作人员将《登记表》内容及时录入办证系统并按审核比对规则进行审核比对,情况属实及时办理。情况不属实告知审核比对未通过不能办理及其原因。3.视其需要可打印生育服务证登记回执或纸质生育服务证。
六、提交材料网上登记凭登记人相关证件材料如实在线填写登记表单内容,登记机构不需要提交证件材料。现场登记带上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含电子证件);办理再生育服务证还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原件;委托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携带材料用于登记机构现场双向审核比对信息使用,不再收取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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