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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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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20000003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桑堌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推动全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食品安全监管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乡食品安全监管办应结合本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三、各行政村应组织信息员或协管员,对本辖街道内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并将排查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和部门。

  四、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乡食品安全监管办及时报告乡食安委。

  五、乡食品安全监管办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乡食安委报告。

  六、乡食品安全监管办应及时向乡食安委通报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并负责填写《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表》,于每月月底前报乡食安委办备案。

  七、乡食品安全监管办在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隐患所在单位进行整改,并明确隐患所在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整改通知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

  八、乡食品安全监管办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立即排除;隐患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对于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户,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九、乡食安委办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各隐患所在单位的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责任单位要对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

  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查处措施。

  十、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由乡食安委办会同监管责任单位,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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