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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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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90000019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征地法定公告

关于印发夏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3日 

  夏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

  (二)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三)同地同价。在同一统筹区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作用,及时落实新产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册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

  (二)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三)被征地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对被征地农民按征地面积进行补贴,多征多补、少征少补。补贴标准:2010年-2019年5月14日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执行,以征地时夏邑县规划区划分为准,城市规划区内为7700元/亩,城市规划区外为4620元/亩。2019年5月15日后每征1亩地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的43200元/亩执行。报批时间以该批次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日期为准。

  第四章 补贴办法

  第六条 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一)补贴对象在我县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可由被征地农户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家庭成员中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家庭成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当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夏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分工齐抓共管,确保夏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宣传,向群众讲清楚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及程序。

  (一)征地获批后,县政府应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等。

  (二)征地完成后,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实际征地花名册,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并张榜公示7天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报县自然资源局。

  (四)县自然资源局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及所需资金进行审核。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六)县财政局负责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基金进行管理,审查资金申请并进行资金拨付。

  (七)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然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及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好初审关,严格审定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补贴资格,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办理,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领取养老保险补贴人员名单,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违者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落实情况的审查。各级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得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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