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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04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2.调查并收集当事人从事相关违法活动的必要证据。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二、普通程序

1.立案: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涉嫌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并附已制作的相关材料(现场笔录、投诉记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采用全过程记录方式,获取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收集证据应当以原件为主,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并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法制审核。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法定权限、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是否涉嫌犯罪等方面进行预审,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案件基本情况、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依据和裁量标准、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行政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符合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作出决定前应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或不能直接送达或者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将已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8.结案:决定撤销立案、不予处罚、执行完毕、案件移送的,或执行标的灭失、被执行人死亡等无法执行或无需执行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将与案件相关的文书、音视频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归档,相关负责人审签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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