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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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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30000003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预案

夏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夏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22日


  夏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此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商丘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敏感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县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可能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次生、衍生突发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以下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险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国家、省市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险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市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险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和我县统一组织协调多个部门、有关单位和县(市、区)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我县统一组织协调多个部门、有关单位、镇等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县行政区划内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对全县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起指导作用。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造成的危害。

  1.5.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5.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应急预案和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5.4坚持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严格依法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5.5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6坚持科技引领,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5.7坚持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乡(镇)及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级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乡(镇)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即是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驻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6)举办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承办单位为应对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应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夏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信访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县红十字会、国网夏邑县供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夏邑县支行、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夏邑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县总指挥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充实。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总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县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2)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研究制定全县应急管理体系的规划建设;

  (4)指导县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

  (5)指挥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6)部署、检查和总结评估全县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县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归口管理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提出突发事件情况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本县紧急处置突发事件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一般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与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市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夏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测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重大建设项目。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涉及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负责学生应急常识教育;负责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异常天气(暴雨、浓雾等)条件下的公共秩序等。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对自身无力克服因灾引起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的灾民的救济工作;协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灾情处置和灾后救助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安排、督促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建设项目资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表彰奖励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火灾防治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测、专业检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林区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以及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查处理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城市供气供水供暖系统事故的处置;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供气保障工作。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环境卫生领域的应急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因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等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承担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负责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负责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防洪抗旱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乡镇供水。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技人员帮助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方面的生产、发展工作;负责农作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牵头协调、指导文化旅游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主要承担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工作和事故处理;负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涉军群体赴省赴京上访事件的处理。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涉及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事件的处理。

  县审计局:负责向县政府提交县本级应急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负责审计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负责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食品、药品监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调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经济安全和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为县应急管理系统提供数据。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工作。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县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智慧城市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为县应急管理系统提供数据。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县民兵应急连、各乡镇民兵应急排等民兵应急队伍、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开展人道主义救助;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现场救护;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国网夏邑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夏邑县支行:负责监测辖区内金融风险情况。

  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夏邑分公司:负责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县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2)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应急平台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应急能力建设;

  (3)联系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承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

  (5)承办县总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工作机构

  县直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职能职责,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4应急指挥机构

  2.4.1专项应急指挥部

  依据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应对突发事件的各个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我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指挥机构,在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或举办重大活动时,由县总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等工作;响应结束后,县总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取消该临时性应急指挥部或将其转为常设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专项应急指挥部一般下设工作组,明确成员单位(见附件6),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需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设立综合协调、预测预报与灾情评估、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电力与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党群相关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成员单位分别参与到专项指挥部各工作组中,承担相应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县各类突发事件主责部门见附件9。

  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1)审定并决定启动、终止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应措施;

  (2)研究部署和实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及装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指导灾后恢复重建,逐步恢复事发地生产生活秩序;

  (4)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5)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6)组织实施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演练评估和预案修订工作。

  2.4.2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担任,县人民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组成。

  一般性突发事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单位根据处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建议,经县领导同意后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委托的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并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要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预测评估、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交通运输、转移安置、电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基础上成立。

  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要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2.5基层机构

  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健全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2.6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信息监测

  3.1.1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规范信息的获取、研判、报送、发布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

  3.1.2各乡(镇)政府、县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区域、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并通报相关部门。

  3.1.3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水利局等部门,是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管部门,必须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应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3.1.4各级各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局,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报告上级应急部门和主管部门。

  3.1.5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以现有的公安(110)、消防(119)、医疗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等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本级应急部门和主管部门。

  3.2信息报送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信息报送渠道和联系方式,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2.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各乡(镇)政府、县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发生(或发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一般事故在60分钟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上报县应急局,并及时反馈事件的发展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相关要素的突发事件,可先初报,查清后续上报。发展演变为较大突发事件的,上报时间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县应急局要及时汇总、研判,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和情况,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同时将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在事发(或发现)8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局报告。

  3.2.2报送信息的内容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及时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2.3信息安全

  信息报告安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群众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3.3预警

  3.3.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的预测预警工作。各乡(镇)政府、县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预警预测管理工作。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相关信息,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或突发事件有扩大迹象时要及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本级应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3.3.2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和Ⅳ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以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3.3.3预警发布程序

  红色、橙色预警信号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报告。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3.4预警信息的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5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6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机构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机构应立即报请并宣布解除预警。

  3.4预警响应

  3.4.1发布蓝色(Ⅳ级)、黄色(Ⅲ级)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乡(镇)两级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达到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伤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4.2发布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后,县、乡(镇)两级政府在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领导下,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及时、科学、高效处置,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3)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4)对因本地区、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政府和单位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指挥协调

  4.2.1组织指挥

  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带领县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纳入上级指挥体系接受统一调度指挥。

  4.2.2现场指挥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后,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所在地政府应为上级现场指挥部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后勤保障和物资支持。

  4.2.3协同联动

  县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各类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县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县应急局与人武部军事科建立情况报告与反馈、特情会商、信息共享制度;县应急局、人武部军事科接报重特大涉军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通报对方,共同做好应对准备。

  社会组织应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行动。

  4.3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发生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本级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时,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予以支援。

  4.3.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自然灾害事件: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公共卫生事件: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一次参与人数600人以上,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如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等;冲击、围攻、打、砸、抢、烧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启动标准执行。(下同)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后,县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省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3.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自然灾害事件: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公共卫生事件: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疑似病例;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参与人数在400以上、6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较多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后,县人民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3.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自然灾害事件: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4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在国家重点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后,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3.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自然灾害事件: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以上,5%以下;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公共卫生事件: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各乡(镇)、有关部门启动Ⅳ级响应,并按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4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乡(镇)两级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12)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县、乡(镇)两级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限制其在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5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情况规定的除外),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和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4.6.1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总指挥部主任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总指挥部主任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4.6.2现场指挥部指定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周内向县总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在2周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1损失统计

  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1.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捐赠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卫生、教育等部门,各社会团体组织有关专业人士或志愿人士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而产生心理障碍的人提供心理援助。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1.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突发事件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2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政府,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无具体时间的,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

  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3恢复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县、乡(镇)三级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负责。

  需要县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属地政府提出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名单见附件3),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配置储备和日常养护工作,确保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救援命令或者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

  6.2财力保障

  (1)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确保应急需要。对县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5)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3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目录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应急管理局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股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夏邑县救灾物资调拨规程(试行)》实行应急物资的快速投送调拨程序,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及时启动工作预案,迅速与受灾(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取得联系,确定具体接收地点,同时安排救灾物资出库,并代垫装卸、过磅、保险和运输等费用,确保救灾物资第一时间运抵灾区。

  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6.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县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缴相关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相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人员防护

  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镇、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施救人员安全。

  6.9通信保障

  县工信、文旅、各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6.10公共设施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6.11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还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事发地政府、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6.12科技支撑

  科技部门、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6.13法制保障

  县司法局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14气象水情信息服务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县水利局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情资料和信息服务。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7.2宣教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了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3考核奖惩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夏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夏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结构图

  2.夏邑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3.夏邑县应急救援队伍名录

  4.夏邑县应急避难场所清单

  5.夏邑县应急物资储备

  6.夏邑县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7.夏邑县各部门、各乡(镇)应急报警电话

  8.夏邑县各乡(镇)安监员名录

  9.夏邑县各类突发事件主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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