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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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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220000023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城乡低保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申请和受理: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 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提出书面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 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 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 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 居住的人员。

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 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 (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 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管理和监督: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 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一)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二)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 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停发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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