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220000021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一、创业担保种类
(1)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对象范围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六)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三、担保对象范围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县直医院正式在职职工、乡卫生院正式在职职工、国有企业正式在职职工。
四、创业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和担保人贷款记录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和担保人应没有其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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