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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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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30000002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脱贫及低收入人口生活费补贴申领

脱贫及低收入人口生活费补贴申领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 、适用依据

  1.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 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1 号 ) ;

  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 号 ) ;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 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4号)。

  二、 政策对象

  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两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

  三、补贴标准

  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四、申请条件

  对符合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条件但未申请生活费补贴的“两类人员”,定点培训机构统一为其办理。

  五、申请材料

  1.“两类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个人申请表或“两类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机构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注: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除上述第1项外,还应提供 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请的委托书。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两类人员”个人或培训机构提供相应材料,向 “两类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两类人员”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身份认定、接受培训的情况等)。

  3.审批。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生活费补贴申请进行审批。

  4.公示。经审批符合补贴条件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5.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关材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代为申请的培训机构。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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