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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县城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9-29 16:49: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县城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规范移交行为,确保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如期保质交付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等

  三、主要内容

  1、施行范围。适用于夏邑县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

  2、移交的具体内容。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具体内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及各相关部门批准设计方案中确定的公建设施等确定。

  所指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综合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设施等。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具体为:社区党组织工作用房、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包含警务室用房)、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教育设施具体为:幼儿园;

  医疗卫生设施具体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养老服务设施具体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在规划核实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移交,移交的资产为:社区综合服务(物业管理用房除外)、教育(配套幼儿园依照合同约定无偿移交当地政府的,按照合同执行;鼓励引导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采取无偿赠与方式将幼儿园移交当地政府;确需有偿收回的,当地政府可根据财力采取置换、回购等方式收回,也可采取“以租代购”等长租方式先行获得使用权,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收回)、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民政部门)等。

  3、移交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持该项目相关文件到县规划部门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登记确认。县规划部门将登记确认材料函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后期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依据。

  登记确认内容应包含配套设施明细、建设规模及位置、交付期限和交付标准、移交承诺等内容,并明确配套设施的开发时序。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部门的规划及设计标准确保公建配套设施应与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各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要求等设置标准进行建设,社区综合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需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建设。

  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在设计、施工及综合验收等环节,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依法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述移交内容的相关规定,在规划核实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移交申请和移交材料(按照接收单位的相关要求执行),协助办理配套设施的竣工备案登记和权属登记手续,并将移交项目材料加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报县规划部门登记。

  4、相关责任。公建配套设施按规定配建并移交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移交完成或规定期满之日起承担管理责任,并负担运行使用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移交后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经县规划部门认定后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未配建或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等降低建设标准问题的,由县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按相关标准进行整改,达到移交标准后方可移交。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公建配套设施或移交面积不足等行为整改不力或逾期不移交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各相关部门对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无故不接收或接收后不行使管理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改正,给予其公开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县城内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工作,协助各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公建配套设施移交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对移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资产移交的指导和协调调度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要领导担任。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资产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6、附则。本意见实施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执行本意见。

  本意见实施前,尚未办理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手续的居民住宅项目可作为遗留问题,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移交。

 

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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