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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21 23:28: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我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城市配套费用征收最新要求,我县组织有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参照其他市、县、区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夏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夏政〔2022〕10号印发,自2022年1月29日起执行。

  二、制定依据

  1、《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

  4、《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号)

  三、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凡在夏邑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地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其中城市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9元、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7元、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20元。为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征收主体。县财政局委托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等工作。

  4.资金管理。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和挪用。

  5.减免程序。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有明确减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仅限用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每平方米34元),用于供暖、供气、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的部分不予减免。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旧住宅区整治等)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免缴。

  (二)教育、养老和医疗机构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没有国家、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征收单位一律不得减免。

  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持有关文件向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减免申请,经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按规定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后办理。

  6.部门职责。县财政、审计、发改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规范使用。


   


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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