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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21 23:13: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文件背景

  为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商丘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商政办〔2021〕8号),结合我县实际,于2021年6月15日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夏邑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经全县各相关执法单位的清理和确认,制定本文件。

  二、工作目标

  从2022年1月4日开始,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乡镇(街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通知》内容

  (一)明确事项范围。全县各行政机关在前期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此次公布清单共69项,涉及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水利、民政、教育、交通、市场监督、法律援助等14个单位,皆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

  (三)规范工作流程。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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