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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6: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于2023年10月13日开始,2023年11月13日结束。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连同姓名及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夏邑县商务局。

  电子信箱:xyxzsj@163.com

  邮寄地址: 夏邑县二环路西段商务局

  联系电话:0370-3033033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夏邑县商务局

  2023年10月1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按照《商丘市商务局商丘市公安局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丘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商务〔2019〕24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活跃二手车流通,防范行业垄断,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发展二手车流通业为目标,调整市场布局,优化交易环境,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交易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二手车流通体系,促进全县二手车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一)严格设置标准。严格按照省、商丘市有关要求,规范二手车企业备案标准。

  1.二手车交易市场。一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置在靠近公路干线、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辐射范围广;二是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三是具备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企业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经营场地要有合法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低于10年;四是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客户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功能;五是具有规范的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2.二手车经销公司。一是具备二手车收购、销售、整备、展示、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售后服务功能,能够提供转移登记、保险、抵押贷款等代办服务;二是有固定的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三是设有车辆检测、整备以及售后服务所需的工具、设施、设备与工位,并具有二手车鉴定能力及5名以上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四是具备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3.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具有固定的室内办公场所或室外场地;注册地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经纪公司,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三是有3名以上“中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和 1名以上注册“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由人社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四是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 二手车拍卖公司。一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要求的设立条件;二是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三是应具备二手车拍卖、展示、技术状况鉴定和清洁整备功能;四是经营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五是拍卖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00名以上竞拍人员。六是车辆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七是建设客户专用停车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八是应具备汽车清洁场地和设施;九是设有用户登记接待、业务事宜协商、结算等服务窗口;十是配备计算机、拍卖管理软件等附属设施,按照相关要求,定期上报经营数据;十一是配有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十二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

  (二)科学规划布局。按照城市建设多规合一的要求,我县不再编制单项商业网点规划,依据县规划中心出具商业用地证明,有序放开二手车流通行业布局。一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十四五”期间的规划总量控制在5家以内。二是二手车经销公司、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公司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备案一个”原则备案,科学引导、有序推进,确保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企业配套服务设施完备、功能健全,达到规范要求。

  (三)加强备案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须依法备案后方可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在二手车交易中存在问题的,必须制定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经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核查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置,情节严重者将取缔交易资格。

  三、部门职责

  (一)县商务局。县商务局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66号)及《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等要求,强化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高效、诚信、便捷服务;负责制定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指导协调行业发展;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信息统计,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要求,做好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数据统计及报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活动;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二)县公安局。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商务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反恐防范工作的通知》第七条“各地公安、商务、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二手车交易市场周边非法交易活动,严惩违法私下交易行为”要求,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治安管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赃车、走私车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二手车转移登记,查验企业备案、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依法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开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不作为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有效凭证。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路边市场、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异地经营(不在备案地经营)、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县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第二条“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业务属于二手车经纪业务,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要求,加强对二手车流通企业征税和发票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防止税收流失;负责对按规定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进行税务事项备案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王晓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二手车流通行业相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商务局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分析二手车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并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引导社会监督,各相关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监管服务和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形成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格局。

  (四)开展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根据责任分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二手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必要时由县政府办牵头,四部门联合执法,整治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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