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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的公示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5-07 11:12:3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执法主体

  行政机关:夏邑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夏邑县城关镇老公疗医院对面

  联系方式:0370-6223500

二、执法权限

  查处夏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方面案件。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机构统一制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救济方式如下:

  (一)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

  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联系单位:夏邑县应急管理局有关执法股室

  地址:夏邑县老公疗医院对面

  (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商丘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单位:夏邑县应急管理局有关执法股室

  地址:夏邑县老公疗医院对面

  电话:0370-6223500

  (三)行政复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向商丘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复议。

  (四)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联系单位:夏邑县人民法院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项

 夏邑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pdf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终审: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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