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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夏邑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1 16:38: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夏邑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10日

夏邑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21〕53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的通知》(商政办〔202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推进该项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

  (三)乡镇政府;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为县人民政府的,协助政府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副县(处)级领导可以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的,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和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

  本细则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履行的公务;

  (四)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

  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行政拘留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人身自由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案件;

  (五)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庭审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应诉预案,组织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代理人作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二)庭审中,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按照法庭要求举证、质证、陈述、辩论,不得出庭不出声,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着装庄重整洁、言谈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庭参加庭审;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备案。

  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每季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并予以通报。

  县人民政府作出通报的,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通报内容报送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必须出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的;

  (二)未按时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利用职权干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

  (六)因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予以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建议严肃处理的;

  (七)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违反前款规定而被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和县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开展出庭应诉工作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最终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县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考核时,将依照该项工作的年度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获取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予以综合评判并确定相应考核分数。

  第十八条 县政府将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排名情况,对落实本细则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本细则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终审: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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