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医保“百县千乡万村”政策宣传>详细内容
目录
目录X

医保政策宣传(三)

来源: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4-27 22:58: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办理流程

  (一)申报

  1、申报资料

  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商丘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申请表》并签署本人意见后归入申报档案。医保经办机构形成完整的申报档案。申报档案应包括:

  (1)《商丘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申请表》;

  (2)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近一年住院病历(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检查资料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具体包括:入院记录、特殊治疗记录、手术记录、化验检查报告单、功能检查报告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

  (3)申报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定点医院采集照片。

  已取得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期满参加复审的,申报资料可适当简化,具体申报资料以集中申报通知为准。

  2、申报时间及评审

  (1)日常申报: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陈旧性心梗搭桥术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6个病种治疗患者可以在确诊之后随时到定点医院申报。

  (2)集中申报:其他病种集中在每年下半年(具体时间由经办机构确定);每年集中申报开始前,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公开发布集中申报通知,明确集中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可采用网络、广播、电视、张贴通知等形式发布。参保人员通过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中心医院(原红十字医院)集中统一评审。

  (二)发证

  经评审,符合《评审标准》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发放《夏邑县职工门诊慢性病就医卡》。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城镇职工按甲类90%、乙类8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暂不具备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报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外转到手术医疗机构或首次确诊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治疗的,应在每次检查、治疗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清单、门诊发票等,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