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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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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802080000393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2-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部门预算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次数: 【字体:


目 录

第一部分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夏邑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政府采购信息表

十、预算绩效情况表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表

十二、专项转移支付申报公开表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第一部分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并完成县检察院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七)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九)对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单位人员编制共计89名,其中,行政、参公及工勤编制89人;在职职工86人,离退休人员49人。

二、机构设置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职责共设办公室、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公诉科、侦监科、控申科、案管办、预防局、计财科、技术科、宣教科、法警队、执检局、民行科、监察科、未检科、信息科、会亭检察室、机关服务中心等20个内设机构。

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含二级机构1个,纳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本级、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增加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7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774万元,较2017年649.8万元增加124.2万元;2018年支出预算774万元,较2017年649.8万元增加124.2万元,2018年预算增加主要是2017年人员工资调标,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相应增加,项目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机关运行经费预算702.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1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4万元,商品服务支出80.3万元。

三、“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购置车辆0台,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9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购置车辆0台,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9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无增减变化。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共有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本部门暂未编制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夏邑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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