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夏邑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240000025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4-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告公示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来源: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夏邑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7〕2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夏邑县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是: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以及夏邑县高新区范围内。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负责提供设备的铭牌、合格证等证明排放标准的依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依据的,由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证明达标排放。工程在招标、施工、生产过程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类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高新区、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原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原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进入禁用区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4月24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