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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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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1290000049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1-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告公示

商丘市夏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夏邑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2-01-2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夏邑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规划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辖区内街道、乡镇、行政村为市场区域单元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并对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夏邑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参照上级部门定期下发的零售点指导数,综合考虑市场区域、网点存量、卷烟销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等指标的变化,对本行政区内的零售点容量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示各街道、乡镇、行政村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各零售业务分布情况。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零售点总体布局

  第八条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特殊环境差异将夏邑县辖区划分为: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城区商业集中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行政村区域、乡镇集市区域六个区域。

  第九条城区繁华路段:指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1:《商丘市夏邑县城区繁华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条城区一般路段:指除城区繁华街道以外的街道。(详见附件2:《商丘市夏邑县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一条城区商业集中区:指商户活动比较集中,形成一个闭环区域。(详见附件3:《商丘市夏邑县城区商业集中区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4:《商丘市夏邑县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三条行政村区域:指按政府行政区划农村集镇以外的农村区域。(详见附件5:《商丘市夏邑县行政村区域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四条乡镇集市区域: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固定地点进行的集贸区域。(详见附件6:《商丘市夏邑县乡镇集市区域布局信息名录》)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距离限制+限制性条件的布局模式。

  第十六条在城区繁华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七条在城区一般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八条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九条在城区商业集中区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二十条在乡镇集市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二十一条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数予以设置,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对于受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场辐射的空白行政村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本规划间距标准的限制。

  1、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

  2、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的商场。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封闭旅游风景区、火车站、汽车站内部的零售点设置最多不超过1个零售点。

  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茶叶店、彩票站、酒吧、台球厅等)。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申请人实际经营地址,按照本规划布局标准设定间距的一半执行。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的。

  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办证的。

  三、在商丘市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品牌连锁店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在夏邑县设立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的。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为军烈属、残疾人的,在申请时可享受优先服务。

  第四章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十一、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粮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中小学校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100米以内,幼儿园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

  十七、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十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十九、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人员的。

  二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行政规范性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界定标准:

  1、经营场所不得与住所有直接连通的门或通道;

  2、凡与经营场所连通的区域均视为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八条距离测量标准:

  一、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1、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2、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街道间距标准。

  3、经营场所位于两个及以上不同区域或路段交界处的房屋,且该房屋有两个以上内部相通的大门,以离最近零售点的大门所在的区域或路段的布局标准为准。

  4、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商丘市夏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商丘市夏邑县城区繁华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2、《商丘市夏邑县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3、《商丘市夏邑县城区商业集中区布局信息名录》

  4、《商丘市夏邑县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布局信息名录》

  5、《商丘市夏邑县行政村区域布局信息名录》

  6、《商丘市夏邑县乡镇集市区域布局信息名录》

  7、《商丘市夏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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