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夏邑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7200000434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7-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夏政复决字(2023)0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夏邑县曹集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经过调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曹集乡xx村的房屋在没有任何政府机关纸质文件通知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曹集乡政府于2022年9月2日夜里强行拆除,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曹集乡xx村委会第x小组的房屋实施强拆的强拆决定文件、夏邑县曹集乡xx村已补偿村民的房屋补偿结果、曹集乡xx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凭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文件。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6日和1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答复书。关于夏邑县曹集乡xx村已补偿村民的房屋补偿结果的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答复如下:“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夏邑县曹集乡xx村从已补偿村民的房屋补偿结果,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且不公开会损害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重大公共利益。被申请人表述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即便因侵犯个人隐私有损第三方合法权益也应因公开申请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让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涉及的虽然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接到王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后,因王某某申请内容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向王某某申请书中涉及的个人,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其中王某某等几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王xx属于查无此人,王xx已经过世且不涉及拆迁,王x与王xx系同一户。后根据书面征求意见结果和审查,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当面送达申请人王xx处,并经王xx进行了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回复内容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王xx复议申请中认为:“即便因侵犯个人隐私有损第三方合法权益也应因公开申请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让步”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和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申请人的表述完全违背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其个人利益而申请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也并没有规定信息公开工作中以侵犯个人隐私或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也应当公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内容,且本次公开中,也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也仅仅是规定的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没有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内容的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系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土地征收进行的专门性规定,本案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该规定并不适用本案内容。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也仅仅是规定分户补偿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开,并没有规定应当向第三人进行公开的内容,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无授权则禁止”的规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或者授权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公开他人房屋或者土地补偿的内容,被申请人依法根据征求意见和审查认为不予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经查:被申请人夏邑县曹集乡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王xx等37人的房屋补偿结果,曹集乡人民政府依法向涉及的37户征求意见是否同意公开,其中30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并在征求意见书上签字,王xx等3人属于查无此人,王xx、王xx已经过世且不涉及拆迁,王x与王xx系同一户、王xx已流转不涉及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曹集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王xx申请公开涉及共37户的房屋补偿结果,涉及第三人的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曹集乡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依据征求意见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夏邑县曹集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曹集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1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