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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4-04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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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2022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夏财字〔2023〕7号
关于对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2022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河南天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天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夏邑县商务中心区孔祖大道南段路西
邮 编:476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秀英
联系电话:132****3698
授权代表:刘艳军
联系电话:132****7255
被投诉人1: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
地址:夏邑县
联系人:程先生
电话:138****1056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2022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夏财采招-2022-62号 包号:1包
采购人名称: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商丘合硕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河南天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采购项目的投诉,我局于1月30日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内容及投诉要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2023年1月4日,向采购人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招标文件中,第十二章详细技术参数及采购要求一标段,化学实验室及生物实验室,该项目化学实验室及生物实验室技术参数存在严重的品牌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中,第八章详细评标标准和办法一标段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3年1月1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了投诉,投诉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五条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事实依据:详见下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第十二章详细技术参数及采购要求一标段,化学实验室及生物实验室,该项目化学实验室及生物实验室技术参数存在严重的品牌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虽提供三家满足此参数检测报告佐证,但说明不了此参数是控标参数。结合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2022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详细评标标准和办法一标段评分标准,采购人举证的三家公司只有一家具备完全满足参数和评标标准,另外两家公司是专门作为陪标而准备的。举例说明:提供台面制造厂家“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证书复印件得1分;另外两家公司均无此证书。此次参数出自何处?提供此参数有什么目的?采购人为何只举证三家而并不是四家、五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第八章详细评标标准和办法一标段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虽然作出答复,但含糊其辞、提供所谓的证明内容,均无相关法律依据,并断章取义、投机取巧,也未见对应品牌厂商的确认信息,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令(第94号、第87号)等违法采购行为,回复文件不能列举出3家(含)以上合格投标人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明知有非法限制性条款不予修改等。采购单位依然一意孤行,为一己私利,置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利益于不顾。继续其违法采购行为。
事实依据:1、产品技术指标,满分20分。
全部满足技术要求得20分,标注“▲”符号的为本次采购项目的“重要参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标注▲的部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或低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标注▲的需提供生产商针对本项目并加盖生产商公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不满足此项不得分。
2、提供台面板生产厂家中国绿色环保材料标志授权使用证书复印件得(3分)。
3、提供实验室生产商的2020年以来省级及省级以上教师台、学生台、学生凳、书包斗、功能柱、水槽柜、电源等检测报告复印件,每份得1分(7分)。
5、安装调试:提供生产厂家相关安全安装施工所需的证书(施工劳务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电子与智能化二级或三级承包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得3分。
3、提供台面制造厂家通过 CE 认证证书复印件得1分;
4、提供台面制造厂家"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证书复印件得1分;
5、提供实验室生产商教师电源软件著作证书复印件得1分;
6、提供实验室生产商学生电源软件著作证书复印件得1分;
7、提供实验室生产商生物灯照明模块软件著作证书复印件
得1分;
8、提供实验室生产商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得1分。
举例说明1:“CE ”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
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EUROPEENNE)。与本次招标项目不符。
举例说明2: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证书,是特定行业的奖项,而采购人举证的三家公司只有一家能满足。
举例说明3: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会员证书是特定行业的奖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
商丘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规定10.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③除单一来源或进口货物以外设置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除单一来源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的;
商丘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审因素(办法)③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④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⑤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⑧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⑨以特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建议1.修改此次招标文件控标参数及评分办法。
建议2.把所有证书及参数标为加*项,有一条不满足做废标处理,所有证书都需上传主题库。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此次参数存在控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请贵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原则对我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公正、公平的答复,我司会继续依法向有关单位提请行政仲裁或向纪委监察部门实名举报,并请求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来调查此次参数的来源及提供此参数及评审标准的目的,将涉嫌违法乱纪人员绳之以法。
五、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本次招标中存在以下事实
1.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委托商丘合硕工程有限公司,就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2022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商丘合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名称为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2022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2.投诉人于2023年1月4日对该项目向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提出质疑,1月10日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于1月17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1月30日予以受理。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公开招标文件后,于2023年3月1日15:30整,在夏邑县华夏大道与和谐大道交汇处中原国际商贸港三楼评标室,抽取了3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认定如下:
一、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建议责令采购单位进行整改。
二、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建议对部分参数进行修改,并要求所有客观证明材料上传至市场主体信息库。例如:“投标人需提供台面制造商出具带CMA或CNAS标志、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真假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且需注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并加盖台面制造厂商公章”。修改为:“投标人需提供台面制造商出具带CMA或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建议对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第1条、第2条、第3条及商务部分供货安装调试方案第5条进行修改;对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企业实力第3条、第4条进行删除,并要求所有客观证明材料上传至市场主体信息库。例如: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第1条:“标注▲的需提供生产商针对本项目并加盖生产商公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修改为:“标注▲的需提供包含该项内容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责令采购人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2.责令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对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2022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修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后,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夏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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